所屬欄目:2010年10月 發布日期:2010-11-03 09:56 熱度:
摘要:文章簡單的論述了城市規劃的含義與城市規劃的公眾參與意義,指出了我國城市規劃公眾參與的現狀,并提出一套相關的實施方案。以供探討。
關鍵詞:城市規劃,公眾參與,現狀,對策
1城市規劃的含義
在我國,不同的時期對于城市規劃的理解是不同的,上世紀50年代,城市規劃被認為是
國民經濟計劃的繼續和深化,是計劃在空間上的落實。到上世紀80年代,城市規劃被認為
是一個時期城市發展的綱領和目標,是城市建設的綜合部署,也是城市建設的管理依據。進
入上世紀90年代,這一概念又有了新的變化:城市規劃是對一定時期內城市的經濟和社會
發展、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具體安排和實施管理。縱觀這段歷史
可以看出,城市規劃發生了幾個方面的變化:首先,由作為計劃的附庸走向獨立;其次,城
市規劃關注的內容逐步走向綜合;第三,政府在城市規劃中的角色走向宏觀調控。分析這三
個趨勢,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引申:首先,城市規劃的作用已經或正在從政府直接進行資源配
置走向協調各方利益,追求城市整體利益;其次,城市規劃的作用機制已經由政府主宰逐步
走向政府、市場主體、利益群體共同推動城市發展。這一現象是與國際城市規劃理論發展的
歷程一致的,也是與國際國內政治環境的變化歷程相吻合的。因此,現代城市規劃學將自己
定義為:城市規劃是一門科學,也是一項政府職能,同時還是一項社會活動。
2城市規劃的公眾參與意義
公眾參與是隨著政治文明和法制建設的不斷成熟、發展而產生的一種民主理念,城市規劃中的公眾參與是指讓公眾參與到規劃的編制、實施、監督的各個環節中去,實現民主規劃。從忽略公眾角色到重視公眾聲音,城市規劃在決策層面上發生的轉變無疑有著深遠的意義。中國建筑學會秘書長周暢說:“城市規劃公示意義非常。公示后,形成了專家論證、群眾建議、媒體監督的態勢,可以把人為和不利因素減少到最低程度,避免了以往規劃中許多非科學的人為因素的干擾。”在實踐中探討城市規劃人員在規劃中的作用,強調公眾的參與、政府的引導和規劃人員的協調作用,應該成為國內規劃理論中“城市管治”的核心,政府的控制行為逐步減弱,更加注重實際中公眾的需求。城市規劃的公示是社會發展的需要,沒有群眾參與,我們搞不好城市建設。而且,城市規劃不僅僅是為了裝點城市,它的經濟學意義、生態學意義、社會學意義超過了美學意義。
3“公眾參與”的主要觀點
城市規劃的公眾參與是指在社會分層、公眾需求多樣化、利益團體介入的情況下采取的一種協調對策,它強調公眾對城市規劃編制、管理過程的參與、決策和管理。概括起來公眾參與的主要觀點有:公眾參與是一種協商與合作。決策者與公眾應保持對話,共同探討,在討論過程中,決策者提出決策目標和相關信息,陳述自己的觀點,公眾則提出自己的觀點,并貢獻他們的經驗與想法;公眾參與是公眾享有民主權利的體現。決策的目標、公眾參與的方式、途徑,應該是透明的,其目的是為了最后的決定可以讓所有人都理解和接受;公眾參與是一個過程,決策者最終的決定不是決策過程的結果。該結果必須被妥善管理,有效地評價,并適應不斷改變的需求;在公眾參與過程中,決策者及時解決公眾參與的技術障礙,可以使參與活動更加具有效率;公眾討論會應該是有組織的,來參與的人們應該受到鼓勵。人們可以暢所欲言,平等協商,最終達到可接受的決定。
4我國城市規劃公眾參與現狀
我國當前的城市規劃工作由于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政府干預思想嚴重,再加上公眾參與的法制建設落后,現階段的公眾參與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還只流于形式,參與的立法、制度、機構組織等方面還存在著很大的缺陷。
4.1我國城市發展進程短,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也時間不長,市民的民主思想不足,文化素質不高。同時公眾中仍有一種根深蒂固的觀念,認為城市建設是政府的工作,與自己無關,只有到了生活不方便時才呼吁一下,反映一下,以期得到有關部門的重視和解決,從而形成了關系到自身利益的事務參與多,公共利益方面參與少的局面。
4.2公眾參與還很不成熟,大多停留在少數局部的試驗中,沒有納入正規的城市規劃體系,城市規劃的公眾參與缺乏法律上的支持和制度上的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并沒有提到公眾參與,只是要求“城市規劃經批準后,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公布”。
4.3城市規劃的公眾參與缺乏合理的組織機制。我國的城市規劃已有了一定程度的公眾參與,但從規劃的整個過程來看,公眾參與城市規劃的廣度、深度仍然不夠。規劃編制階段的公眾參與主要是規劃設計機構以調查現狀問題為目的而走訪公眾,很少聆聽公眾對預期規劃的想法,使后續的規劃方案帶有一定的主觀性。
4.4公眾的知識結構和文化水平也是阻礙多數公眾參與規劃的一個重要原因,對自己所享有的法定權利和社會服務的內容模糊等問題。很多市民對是否參與規劃、怎樣參與規劃、參與的內容都知之甚少。與其說目前我國公民受傳統觀念的影響而參與規劃意識薄弱,不如說是參與知識的缺乏、參與機制的不健全牽絆參與的步伐。
5城市規劃公眾參與的實施方案
(1)城市規劃初步草案準備應向市民公布
城市規劃師開始著手進行規劃草案編制的準備工作,這一決定必須在全市范圍內公開宣布,使公眾參與一開始就進人規劃程序中。公開宣布方式可以有以下幾種:在城市各級政府機構和社區的公告欄內張貼公告;向城市住區發放通知單和宣傳冊;在城市主要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布的內容應該有:規劃地域區位、規劃項目名稱、性質以及編制規劃的正式決定。
(2)方案形成階段時應對市民意愿進行調查
在城市規劃師著手編制規劃草案時,應進行與此次規劃相關的公眾意愿調查與摸底,把公眾的意愿帶入規劃草案之中,使規劃方案與公眾利益一致。也可以使規劃人員了解到那些不常參與意見的居民的想法。
市民意愿調查可采用向市民發放填寫調查表的方式征求公眾意見。一般應發到規劃所涉及到的所有城市居民。調查表收回后,進行統計分析工作,用圖表的形式把公眾意見直觀地表示出來,并保留備案,將來附于規劃成果中,作為規劃文件的組成部分。
(3)規劃方案及初步成果完成時應讓公眾進行評議
這是市民參與城市規劃的重要階段之一。規劃方案及初步成果完成后,形成圖紙、文件、規劃綱要,應吸引市民參與規劃討論,這往往會出現不同的想法和建議,又產生不同的規劃方案。所以,在公眾參與中一個城市規劃不允許出現沒有多方案比較的情況,當然,最終會形成一個吸取了其它方案的優點的主要方案——實施方案。
市民參與規劃評議、討論,可以有多種形式,一種是方案向社會公開展示,現場接待,征求意見;一種是組織市民評議委員會(市民代表),參加方案的討論。
(4)規劃成果審查階段舉行公眾聽證會(公眾審查會)
目前我國的規劃成果審查制度還不盡完善,既有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委會進行集中評審的,又有由規劃管理者來定奪的,甚至直接由城市的行政領導者來作決定。個別領導者關注得越多,規劃按長官意志行事的情況就越多,公眾的利益就會被忽視。所以在規劃成果審查階段,應由規劃成果評審機構與市民或市民代表來共同參與成果的審定,由全體城市居民來決策自己的城市規劃。一方面,可單獨組織公眾聽證會或公眾審查會,以聽取公眾意見;另一方面,可由市民代表參與到規劃評審決策組織中。對規劃成果的意見、建議,都將匯入規劃編制工作的檔案。如果規劃將有較大的改動,這一階段還應重復舉行。
(5)規劃成果完成階段舉行公眾展示會
規劃成果經各方面審查(包括市民審議)通過后,將以規劃展覽會或其它形式,再一次公開懸掛。也可以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甚至電腦網絡,向市民公布。目的是讓公眾加深對城市規劃的理解,為規劃的成功實施奠定堅固的群眾基礎;同時,盡量多方面聽取意見,以便修訂完善。只有經過向公眾展示的規劃成果(應附以各階段市民參與建議及處理意見),才能報請相關管理機構審批,并在城市范圍內公布。
(6)規劃實施階段一一公眾監督
建筑的施工有監理人員進行有效監督,而城市規劃的實施,往往要發揮公眾輿論的監督作用,才能得以成功。一方面,作為規劃編制者和規劃管理機構,實施過程中,未能按原規劃實施的,要向公眾進行說明,取得公眾的應允;另一方面,公眾有權利了解城市規劃實施進展狀況,規劃管理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城市規劃師為此應有特別設置的專門接待時間,進行規劃實施地段的現場接待或建立規劃熱線。
6結束語
公眾參與是保障城市規劃成功的重要手段,是城市規劃的一個重要環節。它是一個循序漸進、不斷完善的過程,不能急于求成,但也不能束手無策。我們應該著手進行公眾參與的宣傳試驗工作,鼓勵和吸收公眾參與城市規劃,為建設21世紀的美好未來而努力。
文章標題:淺析城市規劃與公眾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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