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檢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
質量監督工程師和助理質量監督工程師應核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及有關人員的資質或資格;檢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落實情況;檢查有關質量文件、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并符合規定。但目前很多質量監督機構主要監督的是施工單位的質量行為,對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缺乏相應的監督手段和措施,對施工單位的質量行為通常也是事后監督,缺乏事前、事中的監督措施。而在FIDIC條款中,對業主、監理工程師、承包商在工程質量上的權利和義務予以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如承包商人員的到位、機械設備的配置、試驗室的狀況,質量行為的檢查,即對這些承諾的核實。業主是建筑市場的主體,其行為的規范程度直接影響到項目管理和工程質量;工程監理是工程質量控制中的一個關鍵環節,監理人員素質的高低、服務質量的好壞、技術力量的水平對工程質量的控制起著至關重要的影響;承包商建立完善的自身質保體系,是實現工程質量目標的基礎。行為的規范,是質量保證的基本要素。
2.3檢查建設工程的實體質量
近年來國內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屢有發生,消費者對商品房質量的投訴居高不下,部分城市的建筑工程質量難如人愿,人民群眾對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并不完全滿意,甚至有人評論說質量監督體制的改革是“換湯不換藥”……作為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正視這些問題的存在,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現代先進科學技術來完善質量管理工作。建筑工程的質量管理是個動態的過程,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工程質量狀況、各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時時在變化,質量監督機構需要及時了解工程質量各責任主體的信息,而各責任主體也需要了解政府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與規范等政策的變動情況。
政府質量監督機構應按照質量監督工作方案,對建設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它涉及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進行現場實地抽查,對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的質量進行抽查。對地基基礎分部、主體結構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結構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進行監督。工程實體質量檢查除了要計劃以外還要突出重點,有檢測試驗手段。所謂突出重點,就是要抓住問題的關鍵。特別是那些影響使用安全性、違反強制性條文的問題。例如:在各分部工程中,重點應放在基礎、主體、燃氣等分部工程。在各類建筑中又要特別注意高層建筑、公用建筑等人員密集、技術難度較高的建筑。質量檢查要憑數據說話,減少人為因素,做到“陽光監督”。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看一下工程外觀、查閱技術資料就做出質量上的判斷,而是強調試驗檢測,尤其是對工程質量有關鍵影響的項目檢測、檢驗。
2.4建全對監督人員的制約機制
制約機制不健全,就如同汽車剎車不好。僅靠監督員的道德修養是不夠的。FIDIC合同條款可以建立建設、監理、施工等建設主體間完善的相互制約機制。對監督員的制約機制可以實施“集體監督”,但“集體監督”不能簡單的局限為“到場人員不少于兩人”,更要體現出它是一個完整的運作集體。有些監督員大問題沒有,小問題不斷。建議對那些違規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問題,分情節輕重(事先制定并公布)予以扣分,最后計入年度考核結果。扣分太多,達到一定程度,可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時應加大教育培訓力度,不斷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人員的技能和素質,提高監督管理水平。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技術性和經濟性都很強的知識型管理工作,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必須實施以人為本的人才戰略,全面提高監督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監督管理人員必須有扎實的技術專業知識,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熟練掌握監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設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了解建設工程經濟知識,具有發現質量問題、鑒別質量問題和解決處理質量問題的能力,并且要有不斷進取的求學欲望,定期參加培訓,努力更新知識結構,以適應建筑技術進步的要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必須有針對性地加強相關專業
基礎教育和在職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把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時,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和政策,把知識豐富、水平高、能力強的專業人才吸引到監督管理工作崗位上來,調動專業人員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開創性地工作,提高監督管理能力和水平,保證監督工作質量,全面促進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持續發展。
3.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實施
3.1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施方式轉變
質量監督機構不是工程建設的參與方,不是工程質量的責任主體單位,不承擔實物質量責任。工程質量的責任主體單位是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工程實物質量是以上這些單位的共同的工作質量的最終體現,綜合地反映了他們的水平、能力。國家的法律強調建設工程質量必需實行政府監督管理。國家對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以保證建筑工程使用安全和環境質量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規和強制性的技術標準為依據,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環境質量和與此相關的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行為為主要內容。隨著政府職能的轉移,監督管理的職能和方式方法有了進一步轉變。由只監督施工企業轉向監督參建各方,包括建設、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由只監督工程實體到監督建設工程參建各方的質量行為和對工程實體的監督抽查;由監督工程地基、主體結構、
裝飾裝修轉向重點監督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使用功能;由以工地質量檢查員的微觀檢查形式轉向政府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宏觀控制;由眼看、手摸、尺量等一般檢查手段轉變為采用先進的儀器、設備,以數據采集、數理分析為依據的科學的檢查手段;由建設、施工、勘查、設計、監理單位竣工驗收后,監督機構進行質量核定,向建設、施工單位發放《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或《建設工程質量核定證書》轉向質量監督機構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而改革現有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體制的目的就是使基層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工作高效、認真、負責、科學、實事
求是;上級建設主管部門對基層的工作監管有力,能及時、全面的了解轄區內建筑工程質量的真實情況,并制定針對性措施和政策及時指導基層工作。這就需要建立一種系統工作機制,信息快速傳遞機制,日常工作快速反應機制,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以網絡為支撐,實施政府建設管理信息化,建立國家級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監測信息體系將發揮這些作用。質量監督的實施則是一種宏觀的監督管理,質量監督機構的行為是政府授權的,質量監督是政府管理行為的延伸。近年來,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制發生了重大變革,政府監督職能發生了徹底轉變,工程質量監督已經從單一責任主體向建設參與各方質量行為的監督延伸;同時,建筑工程驗收備案制度也已全國實行,質量管理工作逐漸步入科學化軌跡。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質量監督機構是否認真履行自身的質量責任,對于工程質量有著十分重要的保證作用,因此各責任主體單位的質量監督就形成了工程質量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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