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民商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4-09-13 15:03 熱度:
[摘 要]金融消費者是伴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而產生的消費團體,由于其消費客體本身所具有的專業性、復雜性等特征,使其有別于普通消費者,從而出現不同于普通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并未明確金融消費者這一特殊群體有別于普通消費者的權利,從而導致金融消費者權益難以得到保護,文章將針對金融消費者應具備的金融知情權、金融信息保密安全權、金融消費自主選擇權等專屬權利進行探究。
[關鍵詞]研究生如何發表論文,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者權利現狀,權利種類及設置
一、金融消費者
金融消費者,實際是指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大眾的消費觀念也在逐漸發生變化。當個體社會成員為滿足基本生理需求而進行的消費活動實現之后,就會出現更高級別的需要。比如,個人為滿足安全需求而購買保險,為追求更高質量的生活品質,為滿足社交、尊重、自我實現的需求而使用各種金融產品或服務。
在我國以分業經營為主體的金融環境下,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以及證監會分別監督管理不同的金融活動,“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對于普通大眾而言依舊較為陌生。我們已經習慣根據金融活動的不同給予消費者不同的稱謂。比如,個體社會成員在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就會被稱之為“保險合同相對人”,個體社會成員辦理信用卡、借記卡被稱為“持卡人”等。隨著金融活動范圍的不斷擴大,一個存款人可以通過購買銀行理財產品而成為投資人,這種以行業差異為根據來劃分稱謂的方式就逐漸受到質疑,而“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則可以更好地概括這類購買、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
二、金融消費者權利現狀
2014年3月15日,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正式開始施行,這是《消保法》實施20年以來第一次全面修訂。其中有關金融消費者的規定,雖有涉獵,但主要還是粗線條的敘述。另外,新《消保法》中沒有明確金融消費者應有的特殊權益,某些金融消費權益在立法上仍是模糊甚至真空。因此,作為突出共性的《消保法》要想在其中敘述清楚充滿個性的金融消費領域中的各方面問題是存在一定難度的。[1]
基于當前“一行三會”分業監管的框架,我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法律依據主要是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金融行業部門法以及《消保法》,這些法律法規主要是為了提高金融市場運作效率和防范金融系統性風險,并沒有給予金融消費中的弱勢方,即金融消費者應有的關注,在立法設計上更沒有突出向金融消費者傾斜保護的立法理念。很多金融機構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和法律空缺,在一定程度上對金融消費者的權利予以限制。比如,支付寶快捷支付協議中有關支付限額的格式條款、信用卡全額罰息、基金“老鼠倉”、非法網絡證券咨詢、客戶信息被竊取或泄露、購買銀行理財產品遭遇“飛單門”等一系列金融亂象,在金融消費領域已是屢見不鮮。而普適的《消保法》無法就金融消費中消費者、商品以及服務提供者、市場監督管理者的相應義務、職權以及權益受損后的解決途徑等問題作出具體說明,而散落于“一行三會”的部門法律法規又難以解決金融消費領域的普遍問題和不同領域間的交叉管理的疑難,因此,專門設立和頒布針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特別法將有利于規范金融市場中的各方當事人和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金融消費者的專屬權利設置
根據行為金融學的分析,由于有效市場假說的缺陷,人們不總是能以理性的態度做出決策,在金融消費活動中個體存在的認知偏差以及群體的羊群效應,消費雙方當事人的信息不對稱都會影響金融消費者的消費行為,部分金融機構會利用投資者的心理偏差獲取利益,因此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作為《消保法》項下的特殊法,筆者認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針對上述問題,在以基本法為指導原則,體現其立法思想的前提下,更應著重突出這些特性。下文將針對最能體現金融消費特性的權利展開詳細敘述。
(一)金融知情權
金融消費者知情權是指金融消費者享有知曉其所接受金融服務的用途、收益及風險等真實情況的權利。金融產品消費者的知情權應包括信息內容和信息獲取兩個方面。[2]
在普通的消費活動中,我們所接觸的商品或服務大多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消費者可以根據自身判斷其優劣,從而做出消費決策,但由于金融消費客體金融商品或服務自身的復雜性以及專業性,金融市場運作的高投入性、流動性和風險性,金融市場信息不對稱性、信息流通滯后性和不完整性,使得金融機構在設計產品合同時能利用其專業優勢盡量免除自身責任,限制消費者的權利,過分夸大產品的收益卻極少進行風險提示,從而引起金融消費者遭受難以預計和難以挽回的損失。
近年來,在國家和各機構的倡導、宣傳下,金融消費者的個人素質以及對自身權益保護的觀念有所提高,但由于金融行業本身的特殊性,消費者要想在金融市場的洪流中篩選出最具有價值的信息,單靠金融機構對外披露的關于金融產品的介紹是遠遠不夠的。
普通大眾在獲取某項產品或服務的相關信息時主要依賴于該項產品的提供者,即使完全得到這些相關信息,也可能因為自身知識結構的限制,無法明白其中某些專有名詞的意思,從而對產品的優缺點不能做出理性、客觀的評價。因此為了滿足消費者對于信息的需求,法律就應該對金融機構提出更高的要求,除了滿足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的特性外,還應滿足針對性和可理解性這兩點。針對性是指金融機構對能夠影響消費者決策的重要事項應重點強調,對于其他信息則盡量簡要描述;可理解性是指金融機構對沒有相應專業知識背景的普通消費者所提供的信息不能引起消費者的理解偏差,盡量避免晦澀難懂的專業術語。這樣才可以充分保障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
(二)金融信息保密安全權
金融信息保密安全權是指金融信息的持有者(金融機構)對其所掌握金融信息的控制權,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它與一般意義上的隱私權有一定的重合,但區別在于此權利的客體是金融信息,其中包括個人基本信息、信用信息、財產信息和投資信息等。[3] 在當今的網絡信息時代,金融業務的地域限制、行業限制逐漸開始消除,金融產品或服務成為滿足個人或家庭生活需要的必需品。不同于普通消費活動,個人或家庭為了生活需要進行金融消費時不得不“自愿”將其個人或家庭信息完全告知金融機構。這些信息一旦被泄露或非法買賣,將對金融消費者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和財產權利造成嚴重侵害。
由此,可以從兩個方面來保護消費者信息的安全,一是各機構自身建立相應的懲戒機制,完善自身體制結構,以便妥善保護消費者的各項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其泄露給無關第三方。二是各機構之間建立健全的傳導機制,合理、合法查詢或使用用戶信息,針對金融消費者的賬戶信息,包括家庭資產水平、收入來源、產品購買明細、征信信息、消費喜好等應得到嚴密保護,在未告知或取得消費者同意之前不得透露給第三方。金融消費者的相關信息一旦被泄露,不僅可能引起刑事犯罪,給客戶帶來困擾,金融機構自身在市場中也會喪失商業信譽。因此,在金融消費活動中,信息安全不受侵犯是消費者最基本的一項權利。金融單位、證券機構和保險公司等有義務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對于消費者的相關信息和隱私應按重要性予以不同程度重視和保護,防止事故發生,營造可信賴的交易市場環境。
(三)金融消費自主選擇權
金融消費自主選擇權是指個人在進行金融消費時,在金融機構利用自身優勢在服務渠道、金融產品或服務上為消費者提供充分多選擇的前提下,消費者結合自身對價格敏感度、風險偏好、消費習慣及收益預期等因素,能夠完全出于個人的意愿自主選擇在銀行、保險或證券市場進行金融消費的種類,做出購買或交易決策。
在合理的情況下,金融消費者在進行消費時,首先需要在各類型的商業銀行、金融消費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基金公司以及日益流行的互聯網金融消費與服務之間提供足夠的選擇。其次,金融機構應向市場提供資產結構、發售單位、風險與收益、期限等多種要素相結合的產品,體現出金融產品的多樣性,讓客戶對所進行的交易、所購買的產品、所享受的服務的同類產品或服務有充分的認識,進而促使其從自身利益出發選擇最合適的產品或服務。
(四)金融產品受益權
透支未來收入滿足當前需求與享受市場發展帶來的合理的財富增值,是金融消費者交易的主要動機。不管在哪一種市場,購買何類金融理財產品都是存在一定風險的,高收益往往伴隨更高的風險。每個消費者的安全偏好和收益效率偏好各不相同,市場的客觀情況變動是難以控制的,但金融機構應在權力能力范圍內,實現透支成本的節約和消費者財富的保值增值。[2]
首先,對于透支成本的節約。近幾年,由于房地產業的迅猛發展和人民幣不斷升值導致人們消費觀念的改變,在銀行業務中,信用卡透支、按揭貸款均是重要的個人金融產品,其對消費者的影響也越來越大。銀行為實現消費者的訴求,應以消費者利益為中心,針對時下最熱銷的理財產品或金融服務,從制度規定、業務處理等方面來降低消費者的透支成本。
其次,財富的保值增值問題。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放寬了對宏觀經濟的調控,市場這只無形的手對國家經濟調控的作用越發明顯,特別是2014年以來,國家加強了對企業貸款的限制,我國的房地產市場、煤炭等傳統發達行業的發展趨于疲軟,各金融機構的貸款收回潛在風險越來越大,互聯網金融行業與傳統的金融行業展開激烈博弈。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消費者最注重的還是財富的保值問題。哪一機構的哪一產品保值能力強,消費者便更偏好于它,這就要求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不斷地通過金融創新完善產品設計,重新審視自身收益與客戶收益之間的關系,將客戶利益作為經營的中心,嚴格內部控制,在保障客戶基本利益即財富保值的基礎上,為客戶提供和創造最大化的收益,優先確保消費者利益的實現。
(五)金融消費者求償權
金融消費者面對的金融產品種類越來越多,設計越來越復雜,對其消費過程及有關規定、權益、風險等的理解有不全面的可能,對于由于金融機構自身的過錯和過失導致金融消費者遭遇到損失的,消費者有權向相關部門投訴或者通過法律途徑,要求獲得賠償。
在實際生活中,隨著高科技犯罪的增加,犯罪分子通過互聯網、自助設備來竊取消費者財富的案件屢有發生。而金融消費者的救濟途徑是十分狹窄的,一是直接向理財機構投訴,雙方協商解決。這種糾紛解決方式過多依賴于理財機構的自覺性,很多情形之下,爭議并不能得到圓滿解決。二是向金融監管部門或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投訴。由于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責更側重于監督管理金融機構的行為是否規范合法,并不是專職處理具體的金融糾紛,因此很難得到回復。三是司法救濟,由于法律法規不健全、訴訟成本過高、管轄不明確、地位懸殊等原因,也很難實現其權利。造成我國個人金融消費者行使賠償權的意愿偏低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專門的法律對金融消費者的權利予以明確的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舉證艱難,因此造成的損失只能由消費者自己承擔。為了個人金融業務的長足發展及消費者權益的維護,對于金融消費中各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中明確列明金融消費者求償權具有重要意義。[5]
四、結語
金融消費者是在社會經濟水平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后產生的一類社會群體,伴隨著目前科技水平的不斷發展,其規模越來越大,社會成員開始活躍在金融市場的各個領域,但由于自身力量分散、信息不對稱、專業知識等方面的缺陷,導致其在金融消費活動中處于絕對的弱勢地位,加之我國法律體系的不健全,使得金融消費者自身的權益難以得到更好的保障。就目前來說,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難以設立,但通過國家多部關于此領域的法律文件的發布和社會發展的需求來看,金融消費者的問題已經引起了國家的重視,建立獨立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律體系已經成為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穩定金融市場的重要手段,在不遠的將來,有關金融消費者的專門法律必會施行。
參考文獻
[1]李文茂,房晶.論我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立法完善――《消保法》修訂后的路徑選擇[J].華北金融,2013,(11).
[2]李春燕.個人金融消費:哪些權益應被保護[J].BankBCustomer.
[3]馮博,孫潔.金融消費者隱私權法律保護的完善路徑[J].金融法苑.
[4]陽建勛.金融創新、權義平衡與風險防范――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理分析與制度完善[J].財經科學,2013,(2).
[5]鄧思.我國金融理財產品消費者法律保護的現狀分析[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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