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環境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4-04-15 09:17 熱度:
論文導讀:淡水資源保護的法理基礎在我們試圖對淡水資源的國際法保護發展歷程做出梳理之前,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已經橫亙在我們眼前。那就是:我們為什么要保護淡水資源?或者將其延伸開去,我們基于何種理由要保護環境?對這個問題,人們已經做出了多種多樣的回答。
關鍵詞:探討前提,水資源保護法
一、討論的前提
(一)以環境本身為中心進行保護
這種觀點以環境為中心,重在尊重自然。它向我們提出了“人類應該如何適從這種對世界的倫理觀”這一問題。它改變了以人類為中心的關注角度,轉而尊重自然。這一觀點有著強烈的倫理學色彩,也有其自身存在的意義。毋庸贅言,在人類誕生之前,地球就已經存在并且已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過程,而這一過程在人類消亡以后仍將繼續存在下去。也就是說,對地球而言,人類與其他生物一樣,不過是匆匆過客。這也與唯物主義哲學所定義的自然環境的內涵相符合。如果將地球看做給我們提供容身之處的房東,那么,我們不過僅僅是在短暫的時期內租賃了這一住所的房客。就此而言,人類對地球環境有尊重與保護的義務、對同樣作為“房客”的其他生物也有保護其生存環境的義務。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序言提及了“生物多樣性的內在價值”和“生物多樣性及其組成部分的生態、遺傳、社會、經濟、科學、教育、文化、娛樂和美學價值”以及“生物多樣性對進化和保護生物圈的生命維持系統的重要性”。這就意味著人類開始承認了人與自然世界存在著相互依賴的關系,并將環境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之后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也隱含了這一點。這兩個公約共同體現出了以環境本身為中心的觀點,但目前尚未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其原因如下:首先,這一觀念的出發點是以環境為中心,即堅持“環境本位”。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國家主權,要求國家越過各自的主權高墻攜手合作,應對各種環境問題。但是就目前而言,國家之間的關系還沒有發展到這種水平,各國解決環境問題的出發點,仍是維護主權、保護本國利益。其次,由于自然資源特別是本文中談論的淡水資源具有稀缺的特性,世界各國在這方面的利益常常是競爭性的,并不時會發生沖突。相對于延續人類種族的考慮,這種利益追求更加狹隘,它關注的范圍僅僅限于某個主權國家本身。
(二)以人類為中心進行保護
早在1972年,斯德哥爾摩會議就明確地將“環境”限定為“人類環境”,并且在斯德哥爾摩會議宣言的前言中寫道:“人類既是他的環境的創造物,又是他的環境的塑造者,環境給予人以維持生存的東西,并給他提供了在智力、道德、社會和精神等方面獲得發展的機會。”1992年,《里約熱內盧環境與發展宣言》又聲稱:“人類處于可持續發展的中心。”這些說法從本質和外在上都帶有很明顯的“人類中心”色彩。張曉君和張輝將正義理論作為生態環境保護的理論淵源,而其中的一種正義觀即為“安全主義的正義觀”。按照其觀點,正義中的“善”首先是安全,其后才能談及自由、平等以及幸福。當人類面臨生存危機的時候,對于安全的需要也就愈加強烈。古典自然法學派的霍布斯就假設了“人對人是狼”的這樣一種自然狀態,并進一步闡述道,人們為了在這樣一種狀態之下獲得安全而將權力讓渡給“利維坦”,由這個龐然大物來向他們提供保護。當今世界,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已經有了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來進行調整,而人與自然的關系卻隨著人口的快速增長而變得愈發緊張,各種環境問題甚至完全可以將其稱為“環境危機”不斷出現。這一現狀,使得安全主義的環境正義有了得到承認與倡導的必要。換言之,這種觀點最密切關注的就是人類種族延續的安全性。
(三)建立在環境人類中心觀上的環境保護
我們在討論環境保護這一問題時,被頻繁提及的一個概念“代際公平”,就可以被認為是這種觀點的產物。這一概念最早由E?B?魏伊絲于1984年在一篇題為《行星托管:自然保護與代際公平》的論文中提出。它由三項基本原則組成:①保護選擇權原則。要求各世代保護自然和文化遺產的多樣性,這樣便不會對后代人解決自身問題和滿足自身價值觀造成不適當的限制,而且未來世代有權享有同其以前世代相當的多樣性。②保護質量原則。要求各世代維持地球的質量,從而保證享有與前世代所享受的相當的地球質量。③保護獲取原則。各世代的每個成員都有權公平地獲取其從前代繼承的遺產,并應當保護其后代人的這種獲取權。即對于前代人留下的東西,應該使當代人都有權來了解和受益,也應該繼續保存,使下一代人也能接觸到隔代遺留下來的東西。不可否認,這種觀念的著眼點仍然是人類利益,但它融入了對于自然的承認和尊重,而非單純地為了人類利益而保護環境。因此,筆者將其稱為“環境人類中心觀”。當然,這種觀點也可以被認為是折衷性的。它要求人類從自然環境而非人類環境的角度看待環境保護與人類延續的問題,強調人類必須尊重自然。同時,又承認人類為了延續后代的需要可以但是必須理性地、節制地利用自然環境。對于這種環境人類中心主義,個人的理解可能會不盡相同。經過分析,筆者認為,對它最低程度的描述應當有以下幾點:第一,尊重自然。這并不是說要將自然神化,而是要求我們改變“人類為萬物立法”這樣的自大態度,謙恭地將自己與其他生物一道視為地球居民中的一員。第二,為了延續族群的需要利用環境。這也可以稱之為“自律”。即,人類不能因為單純地追求經濟發展而從環境當中索取生產與生活資料,對環境的利用應當主要以延續自身為目的。第三,這種利用必須合理且節制。也就是須符合目的合理、手段合理以及程度合理的要求。這也可以被稱為國際環境法上的“比例原則”。目的合理即如我們在第二點中談到的一樣,對于環境資源的索取及利用必須受到合理目的的約束。手段合理是指無論在我們的意識中還是具體實施時,對于開發自然環境、索取自然資源的方式與方法都必須持謹慎態度,選擇最為適合而非所謂投入最小、產出最大的方法和手段。程度合理則是說我們從自然中獲得資源這一行為,必須使自然受到的危害小于我們向自然索得的好處。第四,人類同時應當負有預防環境破壞、保護環境的責任。當今社會,“先污染再治理”的模式已經被廣泛否定,取而代之的是“風險預防”模式。具體到淡水資源,則要求我們在預防的同時,還要致力于改善水質并增加可利用的水量。
二、淡水資源保護的幾種國際法理論
(一)與人類中心論相對應的淡水資源保護理論
這一類淡水資源保護的理論,以人類中心論作為共同的理論基礎,但可按照其對于保護問題的關注程度而再次進行區分。早期的一些理論僅僅涉及國際淡水資源的利用,而忽視了保護這個方面,我們可以稱其為傳統的、與人類中心論相對應的淡水資源保護理論。與此相反,以限制主權理論為代表的現行理論,不僅僅強調對國際水資源如何進行合理利用,還在關注人類生存的基礎上更加重視保護國際水資源。就淡水資源的利用而言,目前世界上并不存在統一的規范水資源利用問題的法律文件。現有的公約僅確定了一些最為基礎的規則。且由于國際環境法的“軟法”性質,這些規則在操作中無法得到強制實施。因此,實踐中往往是出現了一個具體的淡水資源利用的國際糾紛之后,由相關國家在雙邊或多邊層面來就該案件進行具體解決。首先,與人類中心論相對應的淡水資源保護的傳統理論,主要有以下幾種:一,絕對領土主權理論,或稱“哈蒙主義”(HarmonDoctrine)。這一理論由美國司法部長在19世紀末提出,它主張國際河流的上游沿岸國在利用其境內河段時不受任何限制,也不必考慮這種利用可能對下游國造成的影響。它基于領土主權理論而提出,卻錯誤地對領土主權進行了曲解。正如何艷梅所言:“哈蒙主義錯誤地將領土主權理解為單邊性質,即不考慮他國利益而將國家主權絕對化。它完全維護上游國的利益,而上游國利益的維護以犧牲下游國利益為代價。這種狹隘的絕對主義論調必然導致主權國家之間的沖突,從而削弱主權自身。”以國際淡水資源組成部分之一的國際河流為例,一國境內往往有不止一條國際河流通過,那么該國既可能成為一條河流的上游國家,也可能成為另一河流的下游國家。對于印度的大多數鄰國來說,它是一個“上游國家”。印度對這些國家使用的就是哈蒙主義。以印度河為例,這一古老的國際河流發源于我國西藏自治區岡底斯山西麓。它向西北穿過印度克什米爾的深山峽谷,再轉向南,進入巴基斯坦的東北邊境。再向南,流過沖積平原和三角洲,最后進入阿拉伯海。其上游一部分干流和一些支流在印度境內,干流大部分則在巴基斯坦境內。印度與巴基斯坦之間因為印度河水資源利用的問題而爭端頻發。這一問題甚至成為了克什米爾沖突久拖不決的一個主要原因之一。然而,相對中國而言,印度則不得不扮演著“下游國家”的角色。流經印度境內的南亞大河布拉馬普特拉河(BrahmaputraRivers)就發源于我國境內,被稱為雅魯藏布江(Ya-lu-tsang-puChiang)。如果根據印度一貫堅持的“哈蒙主義”,那么我國也可以隨心所欲地利用雅魯藏布江的淡水資源了。二,絕對領土完整理論,又被稱為“自然水流論”。它認為水流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對水流的任何改變都意味著侵犯領土的完整性。換言之,上游國在其領土內對河流進行的分流或者利用行為只有在不影響下游國的利益時才會被允許。它與絕對領土主權理論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不僅因為過于偏向下游國而忽視了沿岸其他國家的利益,還未要求下游國對上游國為了下游國而保全水資源所受到的損失或支付的費用提供補償。也即出現了下游國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以致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失衡狀態。也許就是基于這個原因,絕對領土完整理論并沒有獲得任何國際機構和裁決機構的承認。三,先占用主義。這一主義類似于民法中的先占原則,它保護的是最先利用水資源的國家。當發生沖突時,最先對資源進行利用的國家享有優先權。這種主義太過片面,且忽視了國際水資源利用中的公平與平衡理念,因而很少獲得國際上的支持。與上述三種傳統理論的內涵不同,現行理論對淡水資源的國際保護主要體現在限制領土主權理論中。限制領土主權以禁止權利濫用和國際法上的對等原則為基礎,要求國家在對河流行使主權時應當以不對他國利益造成損害為限度。與上述三種傳統理論的命運不同,限制主權理論已經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構成了國際習慣法。這具體體現在,不論是雙邊條約還是多邊條約,國際會議和NGO通過的宣言、規則及決議,還是權威國際法學家的意見,都或者承認了這一理論,或者肯定了其作為國際習慣法的地位。
(二)與環境人類中心觀相對應的淡水資源保護理論
這種理論的最佳代表當屬共同利益理論。何艷梅認為,它以生態系統為本位,旨在實現對國際水資源的一體化保護和最佳利用。這一理論的內涵大體可以做如下理解:首先,它將國際流域作為一個單位看待,并認為應當對這一單位進行一體化管理。其次,流域各國共同分享該流域的水資源,各國對水資源享有合法利益并公平參與其開發和保護。這具體體現在,當流域各國之間在對流域水資源利用項目或工程中發生糾紛后,在進行談判或協商的合理期間內,或者沒有達成一致的解決辦法前,任何流域國都不能單邊地處理或影響水的流動或水質。最后,流域各國都有義務參與流域的管理,包括分擔流域水資源開發和利用項目的成本。這一理論最早在奧得河(OrdaRiver)國際委員會領土管轄權案的判決中首次得到闡述。奧得河是一條位于中歐的河流。發源于捷克,流經波蘭西部,并構成了波蘭與德國之間長約187公里的北部國界。20世紀20年代,奧得河的下游沿岸國就其在上游沿岸國波蘭境內的河段和支流的航行權問題與波蘭發生了爭議。波蘭認為,奧得河在其境內的主河道和支流不必對下游國家開放,而下游國家則認為,波蘭的這種做法剝奪了他們在奧得河航行自由的權利。最后雙方各自在國際常設法院提起了訴訟。1929年,國際常設法院做出判決,認為各沿岸國對于可航行河流享有共同的權益。判決中寫道:“對可航河流的共同利益成為共同法律權利的基礎。共同利益的本質特征,是所有沿岸國在利用河流整個河道方面的完全公平,以及排除任何沿岸國與其他沿岸國有關的優惠特權……所有沿岸國對整條河流的使用享有完全平等的權利,任何一個沿岸國都不能要求優先享受任何特殊權利”。
三、結語
面對深刻的淡水危機,世界各國都無法置身事外,唯有堅持合作原則,共同應對。在這一過程當中,對保護淡水資源的國際法賴以存在和發展的理論基礎進行思考,顯然是有利無害的。在這些理論基礎中,人類中心主義之關注眼前利益,對于當下問題的解決,應當說是最有實踐意義的一種。但從長遠看,這樣的觀念對于淡水危機的根本性解決是無濟于事的。環境中心主義則因為過于超前,而難以在實踐中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對種種理論進行了分析之后,我們把解決問題的希望寄于折衷的環境人類中心觀。旨在實現對國際流域水資源的一體化保護和最佳利用的共同利益理論,就是這一理念為目前的最佳代表。
文章標題:環境法論文范文重新認識水資源保護法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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