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公司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5-08-25 20:47 熱度:
我國的法律制度是相對來說比較完善的,人民調解制度屬于訴訟外調解的一種,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范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本文是一篇法律論文范文,主要論述了建立我國基層法院人民調解工作機制的研究。
論文摘要 人民調解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依據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對民間糾紛進行規勸疏導,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解決糾紛的群眾自治活動。人民調解進法院,標志著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之間成功實現了對接,為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邁出了創新步伐。但就目前發展現狀看,人民調解所具備的“非訴訟資源”與人民法院的“訴訟調解資源”之間,還有建立進一步的“資源整合”的發展空間。
論文關鍵詞 人民調解,訴訟調解,基層人民法院
一、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
隨著改革力度的不斷加大,社會利益格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不斷調整和變化,使社會發展進入了矛盾多發期,民間糾紛也呈現出不同以往的新特點。主要表現在:一方面糾紛類型復雜化,在傳統的民間糾紛中,矛盾性質往往較為單一,新形勢下的民間糾紛,矛盾性質表現出更多的多重性和復雜性,多重矛盾相互交錯、互為因果;另一方面糾紛主體多元化,在傳統的民間糾紛中,矛盾主體雙方多為公民個體,新形勢下的的矛盾主體則更多的涉及了公民與法人,以及公民與其他社會組織。同時,由于城市化進程、拆遷、企業改制等引發的矛盾,導致群體性糾紛和高額財產利益糾紛明顯增多。
二、人民調解“延伸”的實踐和積極作用
2003年上海長寧區法院設立了全國第一家專業化人民調解機構——“區聯調委人民調解窗口”,開展了“在法官主導下訴訟調解適度社會化”探索,開創了“人民調解走進法院”的先河。目的是在社會化的大背景下實現糾紛的合意解決和減輕基層法院的壓力。在基層法院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是通過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功能,以實現邁向社會和諧的總體目標。
2007年,北京市西城區司法局與西城區人民法院經過認真調研后,在全市范圍內率先在法院立案大廳聯合設立了獨立于訴訟外的訴前調解形式——西城區人民調解工作室,直接調解“打到法院門口”的糾紛,意在打造一條切實為當事人有效解決糾紛的新途徑。嘗試推動人民調解與法院立案審判的銜接互動,完善社會糾紛多元化化解機制,努力實現人民調解與司法審判工作的“雙贏”。人民調解工作室的成立,標志著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之間成功實現了對接,為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邁出了創新步伐。八年來,西城區人民調解工作室以其“身在法院內”、“調在訴訟外”、“指導訴訟中”的特殊身份,有力推進了我國人民調解制度的創新發展,在不斷完善人民調解功能的過程中,發揮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
(一)便于把握調解工作的策略與方法
人民調解工作室與人民法院立案庭同處一個工作環境內,可以觸及到來自當地各個街道、各個社區及各村的糾紛情況,這一有利的位置,使工作室在宏觀上能多角度全方位了解糾紛形勢,在微觀上能更加具體把握調解工作的策略、方向及方法。這為人民調解工作室提供了極大的幫助,能恰當運用不同的調解策略與方法等。
(二)便于當事人與人民法院的溝通
人民調解工作室與人民法院立案庭相對而設,對于來訪的當事人,立案庭與調解工作室可以實現隨時溝通情況,既有利于人民調解工作室隨時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也為確定掌握來訪當事人所訴求事項的接訪方法創造了條件,進而形成“默契配合”,從中取得最佳的調解與指導效果。
(三)便于加強對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指導
由于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工作能夠觸及來自當地各街道、各社區、各村的糾紛信息,可謂是“見多識廣”。故對于指導轄區內的社區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具有較強的針對性。
(四)便于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影響力
正因為人民調解工作室設于立案大廳內,很多來訪當事人對人民調解室的工作表示出了極大的信任,其接訪量遠遠高于法院周邊的其他法律咨詢機構。人民調解員的工作得到當事人的認可程度相對較高。
(五)便于構建三大調解的銜接機制
目前,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是我國民間糾紛調解體系中的三大框架。但在實際工作中,這三者之間,尚缺少有效的聯動機制。
當前傳統的民間糾紛大量存在并呈現出與其他糾紛相互交錯、互為因果的狀態,許多糾紛集行政、民事、刑事等諸因素相交。所以,將人民調解工作室設于法院內,不應僅僅是辦公環境的“銜接”,也不是人民調解向法院“延伸”的最終目標。其核心應當是“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兩種調解機制的銜接與深化。
此外,當事人在有關訴狀的書寫、證據的提交、辦理的程序等等問題上,幾乎都到人民調解室咨詢,尋求指導與幫助。可以說,人民調解室進駐人民法院,在客觀上也極大緩解了人民法院導訴工作的壓力。
三、人民調解“延伸”機制的發展和存在問題
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大量的訴前接訪工作與人民法院訴前調解工作(包括立案環節的調解工作)有著相當的重合度。因此,如果僅將“人民調解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通過人民法院的“確認”,從而實現了其“法律效力”,即認為是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訴訟的銜接”,顯然是不夠的。人民調解工作室設立于人民法院內,只是將人民調解的工作向法院“延伸”的一個起點,一個標志。目前,人民法院的訴訟調解,包括“訴前調解”(訴前調解又包括“立案前調解”和“庭前調解”)、“訴中調解”(開庭后至判決前的調解)和“訴后調解”(包括“判后答疑”和“執行和解”等)。而這些可以滲入“調解”的環節,人民調解工作室在日常工作中均有所觸及。
但是,人民調解工作室所開展的“非訴訟調解”性工作的經歷證明:
第一,在人民調解工作室主持下,在矛盾雙方之間達成“調解協議”的機率較低,是因為前面提到的“來訪人多為一方當事人”的原因。而大量的“單方調解”所實現的社會效果,則容易被忽略。
第二,人民調解工作室的所涉及的民間糾紛,包括了從矛盾初始至裁判結束及執行階段,其涉足領域遠遠超過了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大大超出了人們對“人民調解”一般理解含義。
基于上述兩點可以發現,以“在人民法院內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形式,將人民調解“延伸”至人民法院內,實際上還有更大、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那就是人民調解所具備的“非訴訟調解資源”與人民法院的“訴訟調解資源”之間,還有建立進一步的“資源整合”的發展空間。現人民調解工作室的設立,實際上恰是為“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間建立整合關系的一個良好的契合點。
四、深化人民調解“延伸”的探索和建議
人民調解工作室設立于人民法院內,是將人民調解工作指向訴訟前的糾紛調解,直接調解“打到法院門口”的民間糾紛。這種設立宗旨,一方面要將“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實現有機銜接,另一方面,也是要為“三位一體”大調解格局的實現奠定基礎。
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工作機制與模式,在目前人民調解工作延伸進法院已取得的工作成效的基礎上,還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進一步完善“延伸”的空間。
(一)加強基層人民法院對調解室工作的指導
《人民調解法》第5條第2款: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應當重視人民調解在解決社會矛盾糾紛中的優勢和作用,克服唯案辦案的局限思維,高度重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把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列入年初工作計劃,納入年終目標考核內容之中,并定期檢查落實,形成主要領導作第一責任人親自抓,分管領導作直接責任人具體抓,其他領導協助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領導責任體系。
(二)逐步建立與法院訴訟調解工作相適應的各種“延伸”機制
考慮到人民調解工作室設立于人民法院內,除了要保證其作為一項“便民服務”措施的作用繼續發揮外,還應當針對人民調解工作室在日常接訪中所涉“訴前糾紛、訴中糾紛、訴后糾紛的特點,考慮逐步與人民法院相應業務庭室建立關聯機制的問題,從而進一步實現人民調解的全面“延伸”。
(三)嚴格適用司法確認程序,加強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在人民調解工作室的調解申書申請司法確認后,作為審查法官應當嚴格把關。在這里要對具有以下特點的案件進行加強查審:(1)沒有存在疑問的,并且交易的金額比較大;(2)不符合正常的交易程序。類似特點的案件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其目的就是能最大限度的調查處案件的真實情況。
(四)擴大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的范圍
隨著社會利益格局的不斷重新調整,導致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愈來愈多,造成各類糾紛復雜多樣,各種各樣的矛盾相互疊加,如今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案由”幾經調整,已經達到了400多項;新頒布的《人民調解法》已經取消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民間糾紛的限制……都表明人民調解的工作范疇已經擴展到我們日常生活的各個領域,民間糾紛的外延在無限的擴大著可以說法不禁止的都可以列入調解受案的范圍。
(五)調整普法宣傳與業務培訓方向
駐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的一個重要職能應該是積極為各街道調委會提供業務培訓。司法行政機關也應輪流選派各街道的人民調解員來駐法院人民調解調解工作室進行業務鍛煉;法院也將依托駐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來加強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因此,駐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也兼具有帶教和培訓的職能。
(六)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室資金的投入
“人民調解進法院”作為“訴調對接”機制的創新方式在全國蔓延。附設于法院的“人民調解工作室”形式也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3)為保障人民調解工作室的有效運作,實現人民調解機構的可持續發展,政府應當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機構的財政投入,可建立經費單獨預算制度。
法律論文發表期刊推薦《法治研究》在內容安排上共設立六大板塊:名家有約、法治論壇、觀察與思考、地方法治、審判實踐、律師實務,以法官、檢察官、律師及高等法律院校師生為主要讀者對象。雜志崇尚求真、務實的辦刊風格,強調理論聯系實際,理論指導實踐。
文章標題:法律論文范文建立我國基層法院人民調解工作機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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