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法理論文 發布日期:2010-08-13 15:02 熱度:
摘要: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證據不可避免地成為電子商務糾紛中最重要的證據。然而,我國證據立法相對滯后,電子證據作為一種嶄新的證據形式,卻沒有適應其發展的法律土壤。電子證據究竟屬于已有的證據種類還是一種新的證據種類,對于電子證據的法律歸屬,我國學術界早有爭議。我們應當依據我國的具體情況制定出專門的電子證據法律規范,賦予電子證據作為獨立證據類型的法律地位,以適應不斷發展的社會需要。
關鍵詞:電子證據 法律定位 獨立證據
一、國內有關電子證據法律地位的學說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一)書證;(二)物
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但對電子證據應該劃入哪一類證據,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學術界也存在著廣泛爭議,出現了視聽資料說、書證說、物證說、鑒定結論說以及獨立證據說等觀點。
1、 視聽資料說
視聽資料說是出現較早的占主流地位的一種觀點,被我國一些現行法律所采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均將電子證據歸為視聽資料。
持該學說的學者認為,視聽資料是指可視、可聽的錄音帶、錄像帶之類的資料,電子證據可顯示為“可讀形式”,因而也是“可視的”或“可聽的”;(2)視聽資料與電子證據在存在形式上具有相似之處,均是以電磁或其他形式而非文字符號形式儲存在非紙質的介質上;(3)存儲的視聽資料及電子證據均需借助一定的工具或以一定的手段轉化為其他形式后才能被人們直接認知;(4)兩者的正本與復本均沒有區別;(5)把電子證據歸于視聽資料最能反映它的證據價值等等。【1】
另有學者認為“鑒于我國并未形成若干電子證據的基本法律框架,考慮到視聽資料是我國立法上的一大特色,認為目前將電子證據歸入視聽資料是一種相對合理的最佳選擇。”【2】
有的學者對視聽資料采用擴大解釋的辦法,將數據電文證據囊括其中,認為電子證據的內容必須在計算機等終端上以圖形、數字、符號等形式顯示,其使用的存儲介質(電磁介質)、再現載體(電子設備)以及表現形式(文字、聲音和圖象的結合)均與“視聽資料”的特點相同。因此,可以對“視聽資料”進行“擴張式解釋”來涵蓋電子證據。
2、書證說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有的學者在學習借鑒國外電子商務的規定,提出了書證說的觀點。支持該學說的學者認為,首先,電子證據和書證雖然存儲的介質不同,但都是以其所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具有同樣的功能;其次,電子證據在訴訟運用中往往需要輸出、打印到紙上,形成書面材料,具有書證的特點;最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該條文中明確將數據電文規定為書面形式,因此,可以據此推斷出電子證據歸屬于書證。
3、混合證據說
持“混合證據說”的學者認為,電子證據既不屬于某一種傳統的證據,也不屬于獨立的新型證據,而是若干傳統證據的組合。最早提出該觀點的學者是蔣平,起初他主張將計算機證據分為四類,即書證、視聽資料、勘驗檢查筆錄與鑒定結論證據,【3】而后隨著科技的發展,蔣平又將物證增加為電子證據的第五種類型。【4】4、分別歸屬說
“分別歸屬說”認為,電子證據不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而是分別屬于七種傳統的證據類型。該學說代表觀點為:在我國一時還難以通過證據立法對證據的“七分法”進行修正的情況下,將其分別歸為電子物證、電子書證、電子視聽資料、電子證人證言、電子當事人陳述、電子證據的鑒定結論以及電子勘驗檢查筆錄無疑是最合理的選擇.【5】也就是說根據電子證據的不同外在表現形式,可以將其分別歸屬于現有的七種證據形式之一。
5、獨立證據說
該學說認為,任何一種傳統證據都無法將電子證據完全囊括進去,電子證據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法律應有一定的前瞻性,應當將電子證據規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類型。有學者從有利于構建電子商務法律環境的角度,提出:“電子證據顯然有其自身區別于其他證據的顯著特征,它的外在表現形式亦是多媒體的,幾乎涵蓋了所有的傳統證據類型,把它歸入哪一類傳統證據都不合適。而所有電子證據均是以數據電訊為交易手段的,以商事交易的現實需要來說,完全有理由將其作為一種新類型證據來對待,確立起電子證據自身統一的收集、審查、判斷規則,為電子商務關系的法律調整提供一個完整的法律平臺。【6】
除上述五種學說外,我國學者也有提出“物證說”和“鑒定結論說”的觀點,這只是少數學者所持有,因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限于文章篇幅,筆者暫不予以討論。
二、我國電子證據法律定位的結論
(一) 獨立證據說的理由
筆者認為電子證據既不屬于視聽資料,也不屬于書證,更不簡單的是七種傳統證據形式的電子化,而是一種能夠獨立存在的證據類型。理由如下:
1、電子證據的物理屬性決定
首先,如前所述,電子證據是以數字編碼的形式抽象存在的,是以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存儲技術為基礎的,其儲存、傳輸、收集、運用等都要借助高新技術;其次,電子證據的無形性和易破壞性的特點,同傳統的七種證據有著顯著的區別,這種由數字編碼形成的數字化信息是不能直接被人們感知的,同時,這種不宜被感知的數字信息又極易被人為故意或過失或因外界原因導致破壞、變更、消失;最后,電子證據的表現形式多元化,同其他七種傳統證據有所交叉,任何一種證據種類都是無法完全囊括其中的。
2、電子證據發展的必然性
電子商務事業日益繁榮,電子高科技的飛速發展決定了電子證據應當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種類。計算機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在我國起步,到如今已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網上開店、網絡教學、網上銀行、網絡購物等已經逐漸變得很普遍,甚至還有網上法院受理案件。【7】這些不僅僅是社會生活的進步,而且必將帶動電子證據的發展。隨著社會經濟和電子技術的發展,涉及電子計算機的各類案件也將越來越多,今后電子證據會被廣泛的運用,并且會成為越來越重要的一種證據形式。電子證據也將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不斷地復雜化和技術化,因此有必要將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相區分,突破傳統證據模式,順應時代的發展。
3、司法實踐的需求
近年來有關的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在訴訟中只提供電子證據而無其他證據,使得法院在審理這方面的案件時很被動,很難認定證據。例如廈門湖里法院審理的一起丈夫以QQ聊天記錄為證據起訴妻子,要求離婚的案件中,由于妻子對于丈夫提供的QQ聊天記錄以及語音光盤等都沒有承認,而且,丈夫也沒有提供其他的可以輔佐上述證據的材料,故,法院對于上述聊天記錄的證據未予以認定,最終沒有支持丈夫的訴訟請求。【8】這正是由于現行的證據規則無法滿足電子證據的適用的,電子證據的特殊性決定了很難適用傳統的證據規則,應當制定專門的電子證據規則。制定專門的電子證據規則,必須是以賦予電子證據合法獨立的地位為前提。
4、國外立法例的借鑒
近些年來,國外某些國家已經將電子證據單列出來專門立法。加拿大統一州法委員會于1998年頒布了《統一電子證據法》,菲律賓最高法院于2001年指定了《電子證據規則》等。
我國2004年通過的《電子簽名法》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這表明,將電子證據獨立出來并構建專門的運用規則,已經成為世界范圍內證據立法的一個趨勢。
[1]李學軍《電子數據與證據》,載《證據學論壇》第二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版
[2]劉品新、張斌在網上的對話中張斌的觀點,載自《電子證據在我國的法律地位》,見《證據學論壇》第六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I90-191頁。
[3]蔣平:《計算機犯罪問題研究》,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第253-254頁。
[4]蔣平、楊莉莉,《電子證據》,清華的大學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124-125頁。
[5]劉品新:“論電子證據的定位—基于中國現行證據法律的思辨”,載《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第43頁。
[6]游偉、夏元林著,《計算機數據的證據價值》,載《法學》,2001(3)64頁。
[7]江蘇響水縣人民法院利用QQ視頻審理了身在異國的原告起訴離婚的案件。中國法院網2009年3月24日公布的。
[8]2009年4月2日《廈門商報》,第A04版•都市•社會。
文章標題:電子證據的法律定位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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