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基本可以界定“6+1F”多層住宅“+1F”除法律規定的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為共有部分外,其余為業主專有部分,可以登記成為第六層住宅成套產權的一部分。而“6+1F”多層住宅屋頂及屋頂平臺應為公共部分,所有權為業主共有,開發商以及個人不得保留所有權,根據《解釋》第七條屋頂平臺使用權應屬于全體業主共有,但使用權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轉讓,其可以為個別業主或業主之外的第三人設定專用使用權。但是未經業主大會法定程序許可,屋頂及屋頂平臺的使用權開發商以及個人都不得私下約定轉讓(包括出賣、贈與或出租等形式)。為了有利于消防安全和便于公共使用以及屋頂的保養、維修及水塔等的設置、管理和照護,凡為“6+1F”多層住宅必須設有公共樓梯通往屋頂平臺,屋頂不得人為隔斷、圍護。因此,“6+1F”多層住宅權屬較明確,從法律層面分析具有合理性。而調查中的出現產權問題也迎刃而解,“+1F”能夠辦理產權登記,而且其應登記成為第六層住宅成套產權的一部分。
4“6+1F”多層住宅模式研究結論
根據以上分析,“6+1F”多層住宅作為一種普遍存在的住宅形式,且具有合法性,若將其全盤否定禁止建設顯然是不合理的,但對其全盤肯定不加以正確引導又可能導致違規違法的現象增多,加大城市管理的難度。因此如何對其進行科學的管理,引導其朝良性空間發展就迫在眉睫。而解決這些問題的唯一途徑就是使“6+1F”多層住宅模式規范化,即從設計、審批到建設各個環節都定立條件、統一標準。具體而言就是設定“6+1F”多層住宅的建設條件和技術經濟指標核算標準,使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有據可依。
4.1“6+1F”多層住宅必備的建設條件
“6+1F”多層住宅實際建設過程中經常出現“第七層”、公共樓梯不能直達屋頂等情況,這均是沒有統一的建設標準、沒有對其統一控制造成的。往往開發商根據自己要求而建,而規劃管理的部門卻無從下手。
1)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5.3.11條規定“居住建筑的樓梯間宜通至屋頂,通向平屋面的門或窗應向外開啟。”筆者認為“6+1F”多層住宅樓梯間通至屋頂平臺作為強制要求,這更有利于消防安全以及便于屋頂的保養、維修及水塔等的設置、管理和照護;另一個層面上來說,屋頂及屋頂平臺為公共所有,為保證全體業主的公共使用權,樓梯間通至屋頂平臺并不得人為隔斷、圍護合理合法,應當作為建設“6+1F”多層住宅的前提條件納入。所以凡為“6+1F”多層住宅,必須設有公共樓梯通往屋頂平臺,屋頂不得人為隔斷、圍護。
根據調查結論,實際建設中的“6+1F”的公共樓梯均未直通屋頂,不少業主也提出這一安全隱患。而且這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確定的屋頂平臺的共有性。所以將“公共樓梯通往屋頂平臺”作為“6+1F”建設必備條件。
2)“+1F”閣樓層面積或者復式樓第二層,應當設置在第七層屋面的南向且其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第七層面積的50%。“+1F”檐口高度不得超過2.8米。
調查過程中發現,往往開發商將建筑的屋頂和屋頂平臺使用權提供給了“+1F”,這破壞了其他樓層的屋頂使用和共有權。所以筆者建議“+1F”部分不超過第七層面積的50%,剩余部分作為公共屋頂平臺使用,“+1F”業主不能人為分隔和阻斷。而考慮到建筑采光和建筑高度問題,建議“+1F”應該設置在屋面南向,且檐口高度不得超過2.8米。
3)因為“+1F”部分從屬于該住宅的第六層,其面積應當按相關的建筑面積計算標準核算納入第六層套型建筑面積以及公攤面積,第六層及以上的“+1F”部分應作為一套住宅辦理相關的產權登記,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中1.0.2條規定中“住宅頂部為兩層一套的躍層”的概念。即“+1F”部分必須屬于該建筑第6層住戶所擁有,房屋所有權不得分開。
4)根據《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2003年版)4.1.6條,
若不設電梯的住宅,第六層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過16m。
“+1F”部分從屬于住宅的第六層,所以其與第六層共用“住戶入口”,即入口設在第六層。因此根據此標準計算時,頂層住戶入口依然為第六層住戶入口。
5)作為規劃總平面圖重要組成部分,同時涉及到“6+1F”多層住宅建筑間距的計算問題,必須在規劃總平面圖中明確標明“6+1F”建筑高度或者室外地坪、屋頂標高以及建筑+1F輪廓線,這是保證規劃管理合理性、科學性的重要條件。
由于沒有統一標準,“6+1F”設計過程中表達較為混亂,設計者根據自己習慣進行,往往“+1”層沒有體現出來。這給規劃管理部門的審批帶來難度,因此必須嚴格要求“6+1F”多層住宅的總圖表達形式。
4.2“6+1F”多層住宅技術經濟指標核算標準
為了給規劃審批提供技術引導,基于以上設定的建筑條件,確定“6+1F”多層住宅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建筑間距等重要技術經濟指標核算標準。
4.2.1建筑面積
“+1F”不計算建筑標準層數,但應當參與建筑面積的計算。若其層高小于1.20米不計算建筑面積;層高大于等于1.20米小于2.20米的按1/2計算建筑面積;層高大于等于2.20米的,按全面積計算。
建筑屋頂部配建的局部設備用房和出屋面的樓梯間,可不計入建筑標準層數計算,但應該計算建筑面積。而計算建筑面積的,原則上均計入住宅建筑容積率。
4.2.2建筑高度
“6+1F”多層住宅標準層高不宜超過2.8米;“+1F”躍層式(復合式)上層為平屋頂時,建筑高度算至躍層式(復合式)平頂屋面(南北屋面高度不一致時,按高處計算);“+1F”躍層式(復合式)上層為坡屋頂,當坡度小于等于45°,建筑高度算至坡屋頂檐口;“+1F”躍層式(復合式)上層為坡屋頂,當坡度大于45°時,建筑高度從室外地坪算至“+1F”屋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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