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保險論文 發布日期:2015-05-15 14:16 熱度:
摘 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確立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追償權,保證了受害人能夠及時得到救治,也給基金安全運行提供了法律保障。鑒于現實中醫保經辦機構行使追償權時存在的困境以及司法實踐中的分歧,本文在分析行使追償權的現實困難和追償權的權利屬性后,提出構建醫保經辦機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制度,以期更好地解決追償權的行使問題。
關鍵詞:客戶營銷論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追償權,第三人之訴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踞t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該條規定明確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對于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受害人醫療費用可以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一、實踐中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追償權。
盡管《社會保險法》明確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對第三人享有追償權,但在現實中,醫保經辦機構在向受害人支付醫療費用后卻很少行使該項權利。因此,現實的情況要么是受害人在醫療保險機構報銷了醫療費,侵權人卻未承擔賠償責任,要么是受害人既在醫療保險機構報銷了醫療費,同時又從侵權人處獲得了賠償,醫保經辦機構卻未追究受害人的責任也未向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由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狀況關系到全體參保人的醫療保險待遇,上述情況的存在嚴重損害了醫�;鸬倪\行安全,損害了全體參保人的利益。鑒于此,從保障醫保基金安全運行,維護全體參保人利益的角度,醫保基金應當在先行支付后及時行使對第三人的追償權。然而實踐中,醫保經辦機構行使追償權時確實會遇到一些實際困難,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醫保經辦機構在很多情況下難以知曉受害人的損害是否為第三人侵權所致、難以確認第三人的具體身份信息、難以查清受害人是否存在騙取醫療保險獲得雙賠的事實,最終則無法確定向誰行使追償權以及向誰追究責任。
司法實踐中,對于醫保經辦機構向誰行使追償權的問題,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明確了行使追償權的對象是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而不是受害人。在審理第三人侵權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應根據損失填平原則,將醫療保險已報銷部分的費用從賠償總額中扣除。嗣后,再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第三人追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在第三人侵權的情形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受害人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并非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而是由于受害人在未向侵權人主張賠償之前,就通過醫保經辦機構報銷醫療費用,顯然系受害人騙保。因此,受害人騙取醫保經辦機構報銷醫療費后,從民事角度上受害人屬于不當得利,應當由醫保經辦機構向受害人追償。如果仍然將醫保報銷的部分醫療費用從賠償總額中扣除后再由醫保經辦機構向第三人追償并不適當。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在第三人侵權的情形下,雖然受害人已通過醫保機構報銷了部分醫療費用,但受害人的損失系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造成,終究應當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由醫保經辦機構向受害人追償缺乏法律依據。
二、追償權的權利屬性
《社會保險法》頒布之前,我國實行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是狹義層面的醫療保險,僅是對參保人員因病就醫支付醫藥費而帶來的經濟損失給予補償,一般不包括第三人侵權和意外傷害所致的醫療費用�!渡鐣kU法》頒布之后,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已經擴大,因第三人侵權行為而發生的醫療費用也可以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這種基金先行支付后再向第三人追償的方式,既能保證參保人能得到及時搶救治療,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又能維護參保人的合法權益,還能為基金安全運行提供法律保障。同時,根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第三人逾期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該規定可以看出,追償權的權利性質為民事權利,屬于民事訴訟的范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后,具有資格向第三人行使追償權的主體是醫保經辦機構。
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在民事訴訟理論中,訴的合并,是指法院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彼此之間有牽連的訴合并到一個訴訟程序中審理和裁判。如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的參加之訴與原告對被告提出的的本訴的合并。受害人作為原告起訴侵權人賠償醫療費用、傷殘賠償金等損失時,法院應當對受害人提供的醫療費用發票原件進行審核。司法實踐中,如果受害人已通過醫保經辦機構報銷了部分醫療費用,由于發票原件已由醫保經辦機構收取,受害人僅能向法院提供醫保經辦機構的醫療費用審核單和未報銷的部分醫療費用發票原件。此時,法院應當知曉受害人已通過醫保經辦機構報銷了部分醫療費用。與此同時,醫保經辦機構基于同樣的案件事實,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行使追償權起訴侵權人,符合訴的合并的條件。筆者認為,在侵權之訴的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受害人已報銷了醫療費用的,為節約訴訟資源,提高訴訟效率,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法院可以將侵權之訴與追償權之訴合并審理,在侵權之訴中依職權將醫保經辦機構追加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參考文獻:
[1] 郭曰軍:《社會保障權研究》,35頁,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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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客戶營銷論文探析侵權損害賠償中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追償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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