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人文教育論文 發布日期:2013-04-13 09:28 熱度:
人文教育一詞現已用得十分普遍,然而,如果要問什么是人文教育,卻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本文是選自是選自核心級教育期刊《中學政治教學參考》中的職稱論文范文:論南京國民政府工會組織的性質與特點。
1927年大革命失敗后,國民政府為了從組織上控制全國工會和工會運動,依據其欺騙控制民眾運動的總方針和各種法令,對各地原有各種工會,反復進行登記審查、改組、整理、使之成為符合其統治需要的合法工會。1929年的工會法公布以后,有些地方還依據《工會法》的規定新建了一些國民黨控制的合法工會。這些合法工會,在當時共產黨領導的赤色工會運動中一律被稱作黃色工會。這些工會是依據國民黨的勞工運動理論和政策建立起來的,它們不是一般的資產階級收買的工具,而是受代表大地主大資產階級的國民黨所控制、從而維護其統治的工具。
一、組織類型的復雜性
由于合法工會是國民黨利用政治勢力造成的,也由于國民黨各派政治勢力有爭奪對工會的操縱權,因此這些合法工會內部十分復雜。根據目前看到的材料分析,大致有如下幾類:
第一類是只有空架子的所謂掛牌工會,是國民黨控制勞工運動的工具。這類工會一般只有一兩個國民黨特派員或指導員一類的人物主持,既無群眾,又無經常的工會生活,多分布在國民黨不很重視的生產部門和地區。國民黨的一些干部組織這種工會的目的,主要是利用工會的名義,招搖撞騙、領取津貼及收取會費以中飽私囊。它的唯一目的就是占據工會位置,防止共產黨和工人再組織工會。
第二類是工人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反抗資本家的殘酷剝削,在革命工會無法存在的情況下,不得不依法到國民黨的主管部門去登記立案,接受國民黨的審查、指導和監督的合法工會。這些工會中保留了不少革命影響,甚至還有沒有暴露身份的共產黨員隱藏其間。這些工會在政治上不公開反對國民黨,但亦不反對共產黨。在經濟上當勞資糾紛發生時,一般能代表工人與資本家斗爭,為工人爭取經濟利益的改善。如1930年前后上海法商電車公司工會。該工會的主要領導人徐阿梅是共產黨員,工會成立后主動到國民黨政府申請立案登記,取得國民黨承認。1930年3月底,法商電車公司工會在徐阿梅領導下發動了要米貼的怠工斗爭,取得了勝利。
第三類是國民黨派得力干部或培植工人中的反動勢力組織的工會。這類工會主要分布在重要的產業部門,它們在理論上接受國民黨的指導;在政治上擁護國民黨反對共產黨;在組織上同國民黨和社會上的封建幫會勢力結合,在工會中發展國民黨,實行各種封疆結社;在經濟上或多或少有些改良的活動,舉辦一些工人福利和互助事業,有時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程度上還可向資方進行一點斗爭,為工人爭得經濟利益上的些許改善。上海郵務工會是是這類工會的代表。這類工會是黃色工會。這類工會勢力很大,是合法工會的骨干,國民黨控制工人運動的主要工具。但是,即使對這類工會也要做具體分析,既要看到它同國民黨一致的主要方面,也要看到在它們之中有同國民黨當局或主管部門矛盾的一面。主要表現在:一是對當局過分限制民眾運動不滿,多次要求修改《工會法》,取消不得組織省市及全國總工會的規定,放寬對國家行政、國營企業、軍事工業等組織工會的限制,甚至要求取消《工會法》,根據孫中山手訂工會條例重訂切實維護工人團體的工會法;二是對九一八事變后國民黨當局不積極抗日,反而壓制民眾抗日的做法不滿。
二、主管部門的多變性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之后,為加強對勞工運動的控制,國民黨及其政府相繼成立了一些主管勞工運動的機構,期間多有變動,其活動情況也略有不同。
(一)國民黨中央工人部。1927年6月10日,南京國民黨中央工人部正式成立,下設指導、組織、宣傳三個科,其主要任務是配合清黨,清理工人團體。1927年7月15日,汪精衛在武漢清黨后,由陳公博出任武漢國民黨中央的工人部長,接收全國總工會。寧漢合流之后,工人部由麥煥章、陳公博、居正、陳個民、蕭同茲等5人組成的委員會領導,下設宣傳、指導、統計、總務4科,主要進行勞動立法、指導整理和宣傳等三個方面的工作。
(二)國民黨中央民眾訓練委員會。1928年5月14日第137次常會通過了《民眾訓練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規定民訓會由7至11人組成,由委員中推舉5人組成常委會。常委會下設指導、訓育、編審、調查、總務5科,分別處理有關事宜。條例通過次日,民眾訓練委員會成立,16日開始辦公。民訓會從成立到結束,在其存在的10個月的期間,主要進行了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按照國民黨中央確定的控制民眾運動的方針,整理民眾團體,清除各地民眾團體中的革命分子和革命活動(即所謂的糾正已往“錯誤”)。民訓會成立之初即制訂整理各種民眾團體辦法6種,并派出多人分赴各重要城市、各鐵路、各礦區成立整理委員會, 進行整理工作。在這項工作中,雖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但效果并不顯著。整理完畢,成立符合新條例要求的工會數量不多。二是編訂民眾訓練組織方案,確定今后民眾運動方針。在民眾訓練方面,編訂了《民眾訓練計劃大綱》、《三民主義訓練綱要》、《特種工人訓練綱要》,及各種圖表數十種。在民眾組織方面,編訂民眾團體組織條例數種。其中關于工人的有《工會組織暫行條例》和《特種工會組織條例》。
(三)國民黨中央訓練部。1929年3月28日,國民黨中央三屆一中全會決定取消民眾訓練委員會,將民眾運動分別由中央組織部和中央訓練部領導。國民黨中央三屆二中全會決定民眾團體的組織訓練統歸訓練部辦理。中央訓練部的工作大部分在集中力量編擬人民團體組織法規,指導人民團體改組辦法,辦理改組事宜。在工人組織方面,將已有的工人團體,一律加以改組。未有組織的,全部按照《工會法》和《工會法實施法》組織成立。為便于控制,一律變工會縱的組織為橫的組織,取消省、市及全國總工會。
(四)國民黨中央民眾運動指導委員會。1931年12月24口召開的國民黨中央四屆一中全會,決定將國民黨中央訓練部改為民眾運動指導委員會。1932年4月1日,國民黨中央民眾訓練指導委員會正式成立。其下設工人科,專門負責對工人運動的指導和管理。民眾運動指導委員會工人科主要做了如下幾項工作:1、宣傳貫徹國民黨關于勞工運動的理論和政策,納勞工運動于國民黨的軌道;2、制訂各項關于勞工運動的法規、方案,對法規條例作解釋工作。在民眾運動指導委員會的領導下,先后修訂的工人運動法規主要有:修正工會法原則、修正鐵路工會組織規則、郵務工會組織規則、電務工會組織規則、上海市碼頭業務所組織規則,及海員、鐵路、郵務、電務工會組織規則等等;3、參與重大勞資糾紛的調解。如上海三友實業社之勞資糾紛、上海商務印書館之勞資糾紛、河南鄭州豫豐紗廠之糾紛、武昌紡織業工會之糾紛、天津電車工人之糾紛、漢口民船船員工會之糾紛等均派有專人調解,并編訂了1933年勞資糾紛參考資料等;4、調查各地工會情況,依據有關法令指導、推進工會工作。
(五)國民黨社會部。1938年3月,中國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召開,大會對黨政機構進行了調整,決定在中央執行委員會下設組織部、宣傳部、調查統計部、社會部、職業部、文化部、婦女部、訓練委員會8部委。其中社會部主管勞工行政事務。部長先后為陳立夫、谷正綱。其主要任務為:指導黨員在自治、慈善、開墾、保育等社會團體中之工作,辦助社會團體之組織,并策進其事業。
(六)國民黨農工部。1945年5月,國民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大會決定設立農工部為勞工運動的領導機構,馬超俊任部長。
三、法規條例的不穩定性
由于主管勞工機構的頻繁變動,其關于工會組織的有關法規和條例的制訂亦不可避免的呈現一種多變性的特點。國民黨統治時期所制定頒布的工會法規條例可謂眾多而詳盡,其中直接性的工會法規主要有:1928年7月9日國民黨中常會第154次會議通過的《工會組織暫行條例》30條;1928年7月26日國民黨中常會第159次會議通過的《特種工會組織條例》15條;1929年10月21日國民政府公布的《工會法》53條;1930年6月6日由國民政府公布的《工會法實施法》25條;1931年4月3日由行政院公布的《海員工會組織規則》14條和《民船船員工會組織規則》13條;1932年9月27日由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的《工會法》53條;1933年6月15日由國民黨第四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修正工會法原則》17條;1932年10月5日由行政院四項法規,分別是:《電務工會組織規則》15條,《鐵路工會組織規則》14條,《郵務工會組織規則》15條,《修正中華海員工會組織規則》18條;1940年8月21日由行政院公布實行的《非常時期工會管制暫行辦法15條》;1944年4月28日由行政院公布實行的《工會法實行細則》25條;1948年3月25日由行政院修正公布的《工會法實行細則》31條;1948年12月由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的《工會法》60條,等等。
國民黨南京政府對工會法規的不斷修正和實行辦法的不斷補充,是隨當時國內形勢變化而動的舉措,故不可避免地會帶來有關法規的多變性而失去了相對的穩定性和嚴肅性。例如在工會組織系統設置中,1928年7月制定的《工會組織暫行條例》中曾規定工會組織分為全國總工會、省特別市總工會、縣市總工會、各業工會、各區廠工會和小組等六級。但在1929年10月的《工會法》中,卻沒有絲毫有關組織系統的規定,僅僅在第六條中規定,在同一區域內之同一產業工人,或同一職業之工人,只得設立一個工會。而在1933年6月通過的《修正工會法原則》中又規定,縣市以下得成立總的組織,同時也恢復了小組一級。最后在1948年修正通過的《工會法》中,基本恢復了全國、省特別市、縣市、各業和小組的組織系統。又如,在職員設置中,各級工會組織中的職員稱謂亦多有變動,在1928年7月公布的《工會組織暫行條例》中,各區廠工會中有干事和小組長之稱謂,全國、省特別市、縣市和各業工會設立執行委員和監察委員等泛稱,未見有委員長等稱謂。在1929年10月的《工會法》中有所變化,在第11條規定,工會須設理事,處理工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工會。第14條規定,工會得依章程或大會之決議設置監事,掌理審核工會簿記賬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及監察各職員之職務。未見有其他的稱謂。時至1948年12月公布的《工會法》,各級工會組織職員的稱謂才統一起來,分級統稱為理事、理事長、監事、監事長等,其職員人數也有了具體的規定。再如,對于基本任務的界定,在1928年7月的《工會組織暫行條例》和《特種工會組織條例》中未曾作任何規定。而在1929年10月的《工會法》第15條中對工會的任務作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共細分為13項具體的內容。到1948年的《工會法》,其任務又細分為1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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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政治教學參考》是由國家教育部主管、陜西師范大學主辦、為中學基礎教育服務、面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教學類期刊。國內刊號:CN:61-1030/G4;國際刊號:ISSN:1002-2147。《中學政治教學參考》提供中學教改、課改、考改信息;反映初高中政治課各年級教學內容的新動向、新問題、新成果;刊登教研論文和研究資料;開展對思想政治課重大問題和當前時政熱點問題的討論;促進教材改革、教師教學研究工作。該刊自1972年創辦以來,以其較高的理論性和指導性、實用性深受廣大中學師生的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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