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國際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5-11-03 11:37 熱度:
國家責任就是一個國家不僅要為其國民的生存、發展、安全、健康、幸福生活和可持續發展承擔和履行責任。本文是一篇核心期刊投稿論文范文,主要針對跨國環境損害的國家責任進行了一些論述。
摘要:傳統國家責任所注重的是一個國家違反其國際義務時應承擔的責任,是以違反國際法所禁止的不法行為為構成要件,與傳統國家責任相比,新型國家責任不以國家的國際不法行為為構成要件,引起這種“國家責任”的行為并不為國際法所禁止。本文以真實案例為基礎,探討國家對跨國環境損害問題所應承擔的責任以及受害國可以尋求的救濟形式,通過司法實踐證實新型國家責任在跨國環境污染案件中的可行性問題。
關鍵詞:跨國,環境損害,國家責任,承擔
一、傳統國家責任與新型的“國家責任”
(一)傳統國家責任的定義
國家責任(state responsibility),也稱“國家的國際責任”(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對于傳統上國家責任的解釋,學者們的觀點基本趨向于:指國家因違反其所承擔的國際法律義務,構成國際不當行為而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此定義,可以看出學者們更關注的是“違反國法法”這一大前提,并且包括國家的作為以及不作為。
事實上,傳統國家責任的內容和規則的發展經歷了一個復雜而多變的過程。1945年國際法委員會在第一屆會議上選定了一系列國際法議題作為編纂的題目,國際責任則是其一。1953年聯大通過決議,要求國際法委員會開始對國家責任的國際法原則的編纂工作。1963年以后,國際法委員會在審議國家責任問題的基礎上,充分論證了當時情況下的國際法的最新理論,決定不再重復傳統國家責任法的相關限制,相反開始著眼于編纂國家因為其不當行為,就此產生的一般責任的規則,這就是說,國家并未違反特定的國際義務。國際法委員會為了清楚闡明國家責任和國際義務的關系,提出兩個概念:“一級/初級/一類規則”和“二級/次級/二類規則”,“一級規則”是指直接規定了國家的某種義務的規則,“二級規則”指國家違反第一性規則所產生法律后果的規則,傳統國家規則僅指后一規則。
(二)新型的國家責任的概念
1.概念的提出及發展:自20世紀中葉以來,在傳統國家責任概念之外,之前并未引起注意的“國家責任”這一概念出現在了國際法的理論與實踐之中。在聯合國大會的第31/97號決議中,鑒于國家責任的承擔的理論業已亟需,聯合國敦促國際法委員會盡快審議“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引起損害性后果的國際責任”問題。后來1977年12月19日聯合國大會32/151號決議通過,要在適當的時候對國家承擔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性后果的責任進行專題討論,草案審議。
在1996年第48屆會議建立工作組來審查這方面的報道和資料,提交了《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引起損害性后果的國際責任條款草案》,但是這屆大會未能審議該草案,而是決定把它送到聯合國大會和各個政府征詢意見。1997年49屆會議上,國際法委員會提出“預防”和“國際責任”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應當分別討論,所以在此次會議中,基于工作小組的建議,國際法委員會做副標題為“預防跨界損害危險活動”的討論。
2.新型的國家責任之“新”:將這種新型的國家責任與傳統的國家責任進行區分,避免或減少國家責任理論和實踐中的混亂。與傳統國家責任相比,國家對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的損害后果的國際責任不以國家的國際不法行為為構成要件,更確切的說,引起這種“國家責任”的行為并不為國際法所禁止。
(三)新型的國家責任的構成要件
傳統國家責任以國際不當行為為前提。其構成要件需具備:其一是所實施的行為違反了該國在國際法上規定的應承擔的國際義務;其二,該不法行為應視為國家行為。相比之下,國家對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的損害后果的國際責任則適用于國際法不加禁止,但可能或實際造成重大跨界損害的活動,這些活動可從兩個方面予以界定,一是有關活動并不被國際法上的相關規定所禁止;二是有關活動含有或通過其有形后果造成重大跨界損害的危險,或者雖不含有這種危險但實際上造成這種損害。
國際法委員會編撰的《關于預防危險活動的越境損害的條款草案》案文中第一條闡述了條款的適用范圍,更加明確了這種新型的國家責任的構成要件,即為國際法不加禁止的、其有形后果造成重大越境損害的危險的活動。
二、跨界環境損害的司法實踐
(一)相關國際條約的規定
20世紀70年代施行的《關于空間實體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中有相關規定,只要發射國的空間實體給地球表面或者給飛行中的飛機造成了損害,那么國家就需要承擔絕對責任,即要求對跨境的空間損害行為實施國需要承擔跨境環境損害責任;《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也涉及到對于即將發生的損害或實際損害要盡到對可能受影響國以及主管國際組織的通知義務等;而由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通過的《關于預防危險活動的越境損害的條款草案》,也強調了危險活動越境損害事前防范的重要性,并仔細地規定了防止一國從事不為國際法所禁止的危險活動造成越境損害的具體步驟、措施與方法。
(二)跨界環境損害的國際責任的實踐
1.特雷爾冶煉廠案:位于加拿大境內的特雷爾冶煉廠,由于技術等方面的限制,該廠提煉的礦物質中含有大量硫磺,雖然其性質為私人冶煉廠,但特雷爾冶煉廠的規模卻排在北美洲首位,這也就意味著,排出的廢氣規模也是巨大的,而廢氣噴霧進入大氣層后生成了二氧化硫。到1930年,經相關檢測,該廠每天排出進入大氣的二氧化硫嚴重超標,污染環境。并且,這種污染甚至越過加拿大與美國的邊界,對美國華盛頓州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以及對該地的農、林、牧業產生大面積損害。在當時,該案例成為著名的跨越國境污染事件。
美國和加拿大在事件發生后的第五年簽訂“特別協議”,組織仲裁法庭解決此項爭端。特雷爾冶煉廠案是第一個跨越國境造成環境損害的案子,也是迄今唯一的關于跨界空氣污染的國家責任案件。最終,仲裁庭的裁決,是認可了加拿大應當承擔國家責任,也就是說加拿大需要對由其管轄范圍內引起的污染承擔賠償責任,盡管當時有學者提出,根據傳統國家責任理論,該行為并非可歸因于加拿大政府。
2.日本福島核泄漏事故:早在2011年3月,日本破壞極大的的地震及海嘯震驚世界,此次地震不僅對日本國內造成極強破壞,更嚴重的是引發了福島第一核電站機組爆炸。爆炸造成核物質泄漏,由于日本政府沒有有效地控制,污染持續擴散,波及到相鄰國家并通過海洋運動間接影響到其他國家。論及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自然災害,但依據無過錯責任的原則,福島第一核電站所有者——東京電力公司依然是難免巨額損害賠償責任。但這對作為資金實力一般的并且是企業性質的東京電力公司,這樣的賠償責任可以算的上是毀滅性打擊。東京電力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足以補償實際損害時,日本作為所屬國就有必要共同對損害承擔責任。
三、責任的承擔
(一)責任承擔的必要性
1.責任承擔的法理依據:在凱爾森《法和國家的一般理論》一書中提到“一個人在法律上要對一定行為負責,或者他為此承擔法律責任,他做相反行為時,應當受到制裁”,法律責任,就是因損害法律上的義務關系所產生的對于相關主體所應當承擔的法定強制的不利后果。從國際法的一般理論出發,一國應當對由其行為引起的國際不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對于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引起的損害,國家雖然沒有違法行為,但是因為具有一定過錯,并且造成了損害事實,其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所以應當對其行為承擔責任。
2.責任承擔的合理性:在實踐中發生的跨國環境損害案件,從事這些行為的絕大部分是國內法人或自然人,而國家作為政治權利、領土、人民的統一體,理應在某些領域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或者補充賠償責任,比如在日本福島核泄漏事故中,日本政府應當承擔法人無法承擔部分的賠償責任。雖然在傳統國家責任中是以過錯責任為規則標準,但是在跨國環境損害中,行為國并不一定有主觀故意,基于互相理解的基礎上,對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具有一定合理性。
從國際立法實踐和司法實踐來看,國際法并不禁止國際法主體從事可能造成域外損害的活動,即使一國有可能因為這項活動遭受損害,但其并不擁有禁止或者限制他國從事這類活動的權力。如果行為對他國造成損害,卻不需要對此承擔責任,勢必會造成權利的濫用,與法律所維護的公平原則相違背。
(二)責任承擔的形式
1.恢復原狀:國際環境法所遵從的原則之一:污染者負擔原則,就明確了對于污染者對污染后果應當承擔責任。特別是跨國環境損害中,由于損害多造成廣泛影響,各國應形成共識,對造成的破壞進行彌補,限制和控制對環境造成的破壞,盡最大努力使環境能恢復原狀,將對生態各方面造成的影響降至最低。
2.賠償:賠償在一定程度上是恢復原狀的一種補充形式,當恢復原狀已經不可能,或在恢復原狀后仍難以與損害相適應時,就需要考慮對受害國進行賠償。在實踐中,特雷爾冶煉廠仲裁案中,仲裁庭裁決加拿大向美國支付78000美元作為“完全和最后的補充和賠償”。盡管無法確定通行的賠償標準,但是基于保護受害國的考慮,要充分給予足以彌補損害的金錢或實物。
四、跨國污染中受害國的求償
(一)外交途徑
在我國與俄羅斯曾發生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即是通過外交途徑予以解決。在污染發生之初,我國未盡到預防義務和注意義務,導致污染蔓延,擴散至俄國境內。事故發生后,我國積極通過外交途徑與俄國溝通,有意識地承擔起此次跨界污染的國際責任,防止損害的擴大。由此可見,在發生跨國污染后,不逃避責任,積極主動與受害國聯系,共同處理環境損害帶來的后果,并通過談判等方式確定賠償,能夠最大程度的減少損害帶來的負面影響,將損失減至最低,并且,通過外交關系解決,還有利于國家之間的信任與合作。
(二)仲裁
實踐中,國際求償通常有兩種仲裁途徑:就某一事項組成的臨時仲裁機構或常設的國際仲裁法院。在國際環境法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的美國訴加拿大“特雷爾冶煉廠案”即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由于仲裁具有自愿管轄的性質,更容易得到雙方各國的信任,李玉忠才結果的執行。
(三)訴訟
提起跨國環境損害訴訟,首先要求國家應依據其普遍接受的國際義務,完善國內立法,使得訴訟的提起有法律依據。例如日本福島核泄露事故,致使中國東海、黃海漁業遭受重大損失,漁民可以根據日本或中國國內相關的法律提起訴訟,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即使沒有相關的國內立法,國家也不能因為國內立法瑕疵拒絕承擔責任,受害國可以通過國際私法的途徑尋求司法救濟。
核心期刊投稿推薦雜志《學術論壇》雜志是廣西社科類創刊最早的綜合性學術理論刊物,由廣西社會科學院主辦。三十多年來,刊物始終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開展理論探索,鼓勵學術爭鳴,刊登了不少有較高學術造詣的社科理論文章,培養了一大批社科理論人才,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文章標題:核心期刊投稿范文跨國環境損害的國家責任
轉載請注明來自:http://www.optiwork.cn/fblw/zf/guojifa/28596.html
攝影藝術領域AHCI期刊推薦《Phot...關注:105
Nature旗下多學科子刊Nature Com...關注:152
中小學教師值得了解,這些教育學...關注:47
2025年寫管理學論文可以用的19個...關注:192
測繪領域科技核心期刊選擇 輕松拿...關注:64
及時開論文檢索證明很重要關注:52
中國水產科學期刊是核心期刊嗎關注:54
國際出書需要了解的問題解答關注:58
合著出書能否評職稱?關注:48
電信學有哪些可投稿的SCI期刊,值...關注:66
通信工程行業論文選題關注:73
SCIE、ESCI、SSCI和AHCI期刊目錄...關注:120
評職稱發論文好還是出書好關注:68
復印報刊資料重要轉載來源期刊(...關注:51
英文期刊審稿常見的論文狀態及其...關注:69
copyright © www.optiwork.cn, All Rights Reserved
搜論文知識網 冀ICP備15021333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