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國際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0-07-20 21:59 熱度: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科學的進步,生產力水平的提高,給環境帶來的污染日趨嚴重,為了有效控制環境污染,我國制定和實施了一系列關于防治環境污染、保護自然資源的法律法規,但都以行政管理為主,如:排污收費、環境標準等。缺乏有效經濟刺激的現行環境法律制度存在許多不足或缺陷。由于排污權交易在我國目前尚是試點,還沒有完善的法律框架。因此,如何用法律手段使排污權交易制度化、規范化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問題。本文在我國現存的立法困境基礎上,提出了立法需求并就具體建議進行了深入探討.
關鍵詞:排污權;市場;經濟分析;總量控制
前言
我國現行環境法律普遍實行排污收費制度,排污收費實施20多年來,中國的環境雖局部有所改善,但總體仍在惡化。排污收費已經蛻化為環境管理部門籌措資金的手段,保護環境的初衷并未得到重視和貫徹。事實表明,排污收費在提高財政收入方面做的不錯,但對于改變排污者行為方面卻無能為力,在這種背景下,我國的部分城市開始試行排污權交易制度.但我國還沒有排污權交易完善的法律框架,本文就是對排污權交易這一環境保護的法律經濟手段進行分析,結合案例分析其在我國的推行工作,并提出我國排污權交易制度的立法困境及其法律制度的設想。
1.排污權交易制度概述
所謂排污權交易是指在滿足環境要求的條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即排污權(這種權利通常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表現),并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一樣被買入和賣出,以此來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很顯然,與環境標準相比,排污權交易是一種基于市場的經濟手段。同排污費相比,排污權交易更大了降低了總的治理污染的費用;同時便政府職能發生改變;更充分地發揮了市場機制的配制資源作用。
首先,只要超標準排污的代價包括排污費,罰款和其他費用,不僅大于排污費而且大于治理費,同時大到一定程度,就能夠產生出排污權交易的供給方和需求方,形成排污權交易的市場。因為,大于治理費就會激勵企業進行污染治理,而一旦治理的成果達到排放標準以下,企業就有了可以用來出售的排污權,于是就產生了排污權交易的供給者。與此同時,治理污染達不到排放標準的企業就成為排污權交易的需求者。這樣一來,排污權交易的市場制度就形成了。通過供求雙方的討價還價,也會形成排污權的市場均衡價格。其次,若某地所有廠商排放的污染物都達到了環境標準的規定,隨廠商數量的增加污染物的排放數量仍然會增加。如果為了確保總的排污總量不被突破,只能禁止新廠商進入該地從事生產,有時又可能影響經濟效益,因為新廠商的經濟效率有可能高于原來的廠商,而其污染治理成本又可能低于原來的廠商。排污權交易為這些廠商提供了機會。如果新廠商的效益高,污染治理成本低,則僅需購買少量排污權就足以使其生產規模達到合理并盈利,那么,該廠商就會以哪怕較高的價格(因為此時廠商可供轉讓的污染權數量已十分有限)購買排污權,那些感到得不償失的廠商則不會購買。顯然,這對于優化資源配置是有利的。
因此作為一種以市場為基礎的經濟政策手段,排污權交易是不同于以政府調控為主的經濟手段(如排污收費、環境標準)。
2.國內外排污權交易實踐與立法概況
2.1美國排污權交易概況
美國排污權交易政策的發展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開始7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為止。第二階段以1990年通過的《清潔空氣法》修正案并實施酸雨計劃為標志,實施至今。在第一階段,排污權交易只在部分地區進行,涉及多種污染物,交易形式也是多樣的(包括“氣泡”、“補償”、“銀行”和“容量節余”四種政策),一般認為這一階段只是試驗期,有些方面不太成功,實際節約的費用也沒有達到預期水平,但為后來全面實施排污權交易奠定了基礎。第二階段排污權交易主要集中于二氧化硫,在全國范圍的電力行業實施,而且有可靠的法律依據和詳細的實施方案,是迄今為止最廣泛的排污權交易實踐。
排污權交易各個地方都有不同做法。一般首先要自己去申請,由環保部門審核,這些地方在滿足環境質量前提下讓其自主地選擇交易方式。比如,在美國SO2排污權交易政策體系里,排污許可的初始分配有三種形式:無償分配、拍賣和獎勵,這三種形式分配的許可總和相對穩定。通過交易污染源可將其持有的許可證重新分配,也就是重新分配了SO2的削減責任,從而使削減成本低的污染源持有較少的許可證,削減較多的SO2排放量,實現SO2總量控制下總費用最小。
2.1.1美國排污權交易的經驗和啟示
美國排污權交易,特別是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實踐表明,該項政策具有顯著的環境和經濟效果。美國在經濟增長的情況下,1995年美國國家環保局無償分配許可證8.7萬噸,
而所有限制電廠的實際排放量只有5.3萬噸。1996年允許排放11.7萬噸,實際排放量是允許排放量的45%。二氧化硫的社會平均治理成本也大大降低,從1995~1997年的交易結果看,平均價格104美元/噸硫,遠遠低于預測價格580美元/噸硫的價格。與此同時,政府管理費用也大幅度降低。二氧化硫排放削減量大大超過預定目標,排污許可的市場價格遠遠低于預期水平,充分體現了排污權交易能夠保護壞境質量和降低費用的兩大優勢。
2.2我國排污權交易的實踐
目前我國的市場經濟仍處在轉軌階段,沒有進行排污權交易的完善的法律框架。正因如此,我們才要進行試點,推動我國市場化環保體制的形成。早在1990年至1994年,國家環保局污控司在全國16個重點城市進行了“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試點,同時在六個城市進行了大氣排污交易試點。2002年3月,國家環保總局決定進一步加大排污權交易的試點力度,在四省三市:山東、山西、江蘇、河南和上海、天津、柳州開展“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及排污權交易政策實施的示范工作”。此后,華能電力公司被納入試點范圍。美國環保協會被選定為此次試點的合作伙伴。
主要排污交易案例:
2.2.1外部排污權交易—江蘇省開創兩個“第一”案例
作為全國惟一既有酸雨污染控制區又有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的省份,江蘇省在兩年多來的排污權交易試點中創下了兩個“第一”。
2001年11月,江蘇省南通天生港發電有限公司以50萬元的轉讓1800噸二氧化硫的排污權給一家大型化工合資企業,進行了我國第一例排污權交易。二氧化硫排污權以年度為單位進行轉讓(每年300噸),交易費用按年度進行結算。合同期滿,排污權仍歸賣方所有。此后不久,2002年,江蘇完成我國首例異地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從2003年7月起到2005年,太倉港環保發電有限公司每年將從下關發電廠買回1700噸的二氧化硫排污權,并以每公斤1元的價格,每年向下關發電廠支付170萬元的交易費用。通過這筆交易,保證了生產發展所急需的電力供應,又保證了不因為發展生產超過二氧化硫總量控制指標。
同時,實現脫硫的企業每年又可得到經濟回報,為了保證每年有富余指標供應給買家,賣方必須保證脫硫設施的良好狀態提高了企業環保意識和積極性。
2.2.2廢水排污權交易—上海閔行區案例
作為我國經濟實力和經濟模式最為發達地區的上海,則己經將目光投身排污權交易規則與機制的建立。這些則將使具有中國特色排污權交易制度更趨完善。
上海閔行區10多年來走過的路也正說明了這一點,排污權交易使全區的廢水排放量大大減少,產業結構得到合理調整,推動了環境保護工作和創建環保模范城區工作的開展。據統計,僅1994~1999年間,閔行區的經濟在以2位數的速度增長的情況下,工業廢水排放量由21971萬噸降為13145萬噸。這些成績的取得,排污權交易起了很大的作用。
2.2.4案例分析
從以上的實例生動地說明排污權交易制度是解決我國現行許可證制度問題的有效辦法。我國從1989年開始將許可證制度作為環境管理的一項制度在全國推廣,水污染許可證已經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同時這一制度會引起新建企業和原有企業在擴大生產規模后如何取得排污指標的問題。用預先留出一定的排污指標以發給新建和擴建企業的辦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用每年重新審定后換發許可證的辦法也因實際操作困難而很難推行;而實行排污權交易國內外實踐證明是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
但是,目前中國的排污權交易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支持,既不成體系又不具有規范性、權威性,因而還不能充分體現這一環境管理手段的經濟性,也不利于在全國范圍推廣。因此用法律手段使排污權交易制度化、規范化日顯迫切,勢在必行。
3.我國排污權交易立法困境
通過試點工作的開展,可看出我國推廣排污權交易還面臨許多阻礙。首先,我國缺乏二氧化硫等排污權交易的相關法規。其次,進行總量控制惟一的必要條件是污染源必須使用完整的和精確的方法來監測并上報所有排放量,并且在每個規定期結束時取得相同數量的許可額度,但這在我國目前還很難做到。最后還有地方行政區域之間的利益矛盾,廠家之間的矛盾等。例如,如果南京下關電廠買進二氧化硫排放指標,南京市會認為不妥:花錢買指標,南京的錢流到了外地,買來指標后排放,又對本地造成了污染。對地方的好處何在?這種輿論和心理,必然會挫傷買方的積極性。如果對外賣指標,南京市則會覺得,指標最好在本地企業間買賣,沒有增加排污量,就地平衡,又能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市與市之間的異地交易如此,省與省之間同樣如此。
為此,要進行排污權交易,應制訂相應的法律制度來規范排污權交易市場。除確定總配額并分配配額外,還要制訂一系列交易規則、配額管理辦法及排污申報、審核制度、監測制度、監督管理法規、配額跟蹤體系、處罰措施等。
4.我國排污權交易法律制度設計
基于中國市場經濟迅速發展和環境管理手段“市場化”的趨勢,結合中國排污權交易試點的實際情況,中國關于排污權交易的法律應該不失時機地大膽吸收、科學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排污權交易的法律、法規,將一些有效的制度移植到中國的法律中來。
4.1將排污權交易納入環境保護基本法律中
首先,應在《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給予該制度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重點是:確立合法的排污產權(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表現);明確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政府部門的有效監管;確立排污權交易體系的基本原則等。
4.2制定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實施細則
法律對排污權交易制度的規定只能是原則性,指導性的,因此法律除了確認該項制度的合法性之外,還必須授權國務院制定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實施細則和管理規定。重點是:總量控制區的確定;參加企業的確定;排污權的初始分配;排污權的交易;排污權的審核
等。
以上是對排污權交易制度法制化的粗淺認識,事實上排污權交易的法律研究是一項科學,細致、嚴密、謹慎的工作,排污權交易需要系列支撐條件,如:市場的完善程度,環境金融事業的發展,技術規范的指導等,這些都需要從法律角度詳細的研究。
結論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市場機制在中國經濟生活中調節作用的加強,排污權交易將顯示出其環境保護的特有作用。但是,在環境領域中成功地應用排污權交易并不是理所當然的事。整個排污權交易體系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規的支持和保障。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法律研究將是一項綜合性,系統性,長期性的工作,我們應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加強對排
污交易制度的法律研究。
排污權交易政策已在中國落地生根、開花結果。目前,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管理和運行機制已見雛形,交易案例具有明顯社會、經濟、環境效益。今后一個時期的重點工作,是建立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政策的管理和技術支持體系,以及盡快開展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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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排污權交易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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