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城市管理論文 發布日期:2014-11-19 16:26 熱度:
摘要:城市化的本質不是政府和開發商所宣揚的改造和提升城市形象的過程,或者利民惠民的過程,而是政府和商業組織對弱勢村民的剝奪過程。剝奪是 通過五種途徑實現的,分別是土地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的雙重壟斷、經濟讓步與補償、玩程序游戲制造同意、意識形態說服和強制城市化。
關鍵詞:工程管理期刊論文,城中村,剝奪
Michael Levien在《剝奪的政體》中揭示了印度土地戰爭中國家的剝奪體制和剝奪機制,印度以一種發展主義剝奪政體運轉著,為了國家主導的工業和基礎設施建設項 目剝奪農民土地,并通過強制手段和呼吁國家發展的意識形態來制造同意。這種剝奪有利于實現高效農業和工業積累,讓工業資產階級、大農場主、公共部門精英和 其他階層人員不成比例的受益,然而這種發展是建立在數以百萬計被剝奪的農民的貧窮之上的。幾十年來,政府試圖說服公眾這樣的剝奪是為了“國家”的必要犧 牲。十九世紀九十年代早期的經濟自由化逐漸向新自由主義剝奪政體過度,政府調整自身為私人資本的土地經濟人。剝奪農民土地不再僅僅是為了政府主導的工業和 基建工程,還為了私人資本。
中國的歷史軌跡與之比較相像,法律規定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土地,早期地方政府也確實是為了諸如城市綠化、學校、醫院等公益項目或軌 道、橋梁等基建工程或大型工業項目而征地,但是隨著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加深,所征用的大量土地不是為了真正的“公共利益”,而是為了工商業的發展, 代表著私人利益或者少數人的利益。改革開放30多年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口號也意味著,工業化、城市化本身就是最大的公共利益,自然可以在公共利益名 義下征用土地。這些城市的地方政府掌握著暴力的同時有權征地賣地,逐漸變成了土地經紀人。一方面,政府給農民一些物質承諾,依靠制度武器將集體土地轉變為 國有土地,農民失去了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性質變更的過程中農民也不能很好的獲得土地權益和土地增值收益①;另一方面,吸收成為城市居民的農民進入房地 產市場,為住房付出巨大成本,這些成本當然也就是地方政府和開發商的收益,從而實現對農民的雙重剝奪。
剝奪土地促進房地產的繁榮和原始資本的積累,給一個狹窄的群體帶來了巨大的利益,然而分散了土地資產、邊緣化農村勞動力。剝奪土地的重大經濟影 響是房地產投機,產生不平等和過密集化土地,大多數被剝奪的人貧窮。城市化的本質不是政府和開發商所宣揚的那樣是一個改造和提升城市形象的過程,或者利民 惠民的過程,而是一個政府和商業組織對弱勢村民的剝奪過程。城市化不是無本的,是有成本有代價的,除了高房價分攤到購房者身上,還有更直接的,那就是建立 在對弱勢村民的財產剝奪上。
至于剝奪是如何實現的,葛蘭西也為我們提供了一個考察和認知的鏡頭。葛蘭西提出了吸納大眾和制造大眾同意的一般機制,一是政府或資本必須對勞動 者或民眾作出經濟上的犧牲或讓步;二是將同意作為“程序正確性的內在原則”,并保持向參與開放的一種“方法”而出現的;三是政府通過知識、道德和輿論上的 引導,使他們確信這些行為代表民眾的利益且這一利益就是普遍利益。由此可見,剝奪是主要通過三種途徑實現的,分別是經濟讓步與補償、玩程序游戲制造同意, 意識形態說服,除此以外,還有強制過程和最根本的制度原因――土地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的雙重壟斷。
一是土地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的雙重壟斷。也就是政府壟斷土地供應,開發商壟斷城市房屋供應。目前我國土地分為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只有國有土地才 能夠買賣,集體土地只有通過政府征收轉變為國有土地才能買賣和建設商品房。因此,政府成為農用地變為建設用地的唯一決定者,即城市土地一級市場的唯一供應 商。而政府幾乎不可能向個別家庭及家庭組建的住宅合作社出讓土地,事實上只向用地企業出讓土地,故用地企業成為城市住房的壟斷性供應者,普通家庭則從制度 上被剝奪了建設自己住房的自然權利。壟斷必然給壟斷者帶來利潤,給消費者帶來損失。財富向政府和地產商集中,相應地,經歷了政府出讓土地、房地產開發商出 售房屋這兩個環節,居民擁有住房的成本被急劇放大。土地和房屋雙重壟斷模式帶來了雙重剝奪:一是土地增值的收益被地方政府及開發商收入囊中,農民失去了土 地,轉為城市居民;二是城市居民同樣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權,高額的房價使得越來越多的城市居民都成為“房奴”,為政府、開發商和銀行打工。
二是經濟讓步與補償。經濟補償在側重經濟利益的維權民眾的同謀下是非常有效的。在武漢市姚家嶺、長豐村等城中村改造中,都曾有被拆遷戶采取上 訪、靜坐、?自制炸彈、武裝對抗等過激行為抵制征地拆遷。激發他們行為的內因和外因或許有差異,但是調查中發現,主要原因均是補償標準低和還建的問題。為 了能夠趕上工程進度,地方政府和開發商不得不做出經濟讓步,預留更多資金提高征地補償;并逐年提高了官方的土地補償標準,中央政府也計劃出臺農村集體土地 征收補償條例,真正保障法律賦予農民的財產權利。在政府和開發商經濟讓步的情況下,側重經濟利益的維權民眾也就愿意坐下來談判,同意征地拆遷。
三是玩程序游戲制造同意。經濟上的妥協是靠一系列的科層制程序和制度來補充的。當村民遇到違法強拆或者是暴力傷人時,維權民眾的主要維權途徑是 到政府相關部門上訪和公檢法上訴。居委會、街道辦、政府信訪部門、派出所、公安局等機構擔當政府將公民吸納進其統治機器的前沿觸角的功能。維權民眾將怨憤 傳送進來并啟動科層制戰車運作的時刻,最低水平的同意就得到了,這種同意不受他們的理智、道德和倫理認同的支配(張永宏,2012)。一般而言,上訪、行 政復議耗時長、牽涉部門多,立案相當不容易,訴訟費用昂貴、敗訴居多,可以說維權路徑道阻且艱,這一套程序把民眾繞進沒玩沒了的官僚作風、無休止的扯皮、 相互推脫的等待和上訪中,足以吸納沖突,集體行動在漫長的過程中也被消解了,最終基層政府占了上風。
四是意識形態說服。意識形態的說服就是指政府通過知識、道德和輿論上的引導,使他們確信這些行為代表民眾的利益且這一利益就是普遍利益。在城中 村改造而言,政府就需要讓被拆遷戶意識到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做出的犧牲,并且還會收獲附加值,改善生活質量。武漢市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之初,就占據了道德制高 點,廣泛宣傳改造是為了償還歷史舊賬,實現武漢的崛起,作為武漢人要為武漢的復興做貢獻而不是拖后腿;其次通過各種宣傳手冊、廣告牌為被拆遷戶繪制了改造 后新的藍圖,村民住宅條件變好,高起點、高標準規劃建設,居住與商業辦公兼容,綠化與配套設施完善;再次是改造之后村民的住宅可以由不能在市場上交易的小 產權房變為證件齊全的商品房,增強流通性;還有依靠村干部等村落中有威信的人或者知識精英來做群眾思想工作等等。
五是強制城市化。強制城市化是指在沒有全體村民協商一致同意的情況下,農用土地強制變成非農用地,村民被動變成居民。在我國當前現實生活中,政 府依據土地制度,享有土地市場的壟斷權,農村土地的處理權、轉讓權掌握在地方政府手里,農民集體無權出賣土地。農村土地的出賣程序一般是政府低價先從農民 手里強行征占過來,再由政府高價將征占的農村土地出賣給用地企業。土地補償標準多是由政府單方面根據有關法律決定和制定,而土地所有者農民集體無權講價, 個人一般也難與政府對話。從維權民眾的角度來講,民眾普遍感受到一種強制,雖然與官方進行的討價還價最終是通過市場來調解,提高了貨幣補償和還建面積,但 是民眾認為是“不平等條約”,有對等交易。如果不肯拆遷,政府擁有強制執行合同的權力,很便利地將自己的交易條款強加于農民,強制實現城市化,農民在征地 過程中處于劣勢,乃是制度使然。
注釋
①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調查,土地增值收益的20%~30%留在鄉鎮以下(其中農民的補償款占5%~10%),政府拿走20%~30%,各類公司、開發商拿走40%~50%,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嚴重不合理。
參考文獻
[1]Michael James Levien,2013,Regimes of Dispossession: Special Economic Zones and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Land in Ind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2]Lee,Ching Kwan,2007,Against Law:Labor Protests in China’s Rustbelt and Sunbelt,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文章標題:工程管理期刊論文城中村改造背后的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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