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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欄目:城市管理論文 發布日期:2012-03-08 10:21 熱度: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有句行話:“規劃難,管理更難”。“三分規劃,七分管理”這就體現了規劃管理在城市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
管理難,難在哪里?就我個人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論文。
其一:各自為政,城市規劃遷就權勢部門。每個城市的總體規劃一旦經過上級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該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變動。但事實往往不如人意,某些單位和個人依然我行我素,不執行已審批的總體規劃。在行政部門干預下,規劃部門也無可奈何。如宜城市經省政府批準的總體規劃電力電訊設計的變電站的位置,規劃在市區西側。這樣規劃的目的:一是主線路從市區西側引進,主線路不經過市區,不影響各行建設。二是市區西側為工業規劃區,用電大戶都在此處,減少電路損失。三是減少令人煩惱的,影響市容面貌的電力線路和這部分開支。但市供電局為了將站建在局機關附近,通過各種手段,硬性將規劃市區的西側的變電站建在市區東側。讓市民受不該受的高壓影響,讓高壓走廊大搖大擺地橫穿市區。
其二:違章處理難,延誤城市建設的時間和被動變更詳細規劃。1996年,我市處理一起違章建房戶,此房屋不過兩間,面積不到50平方米,可用的時間超過半年,出動工作人員超過200人次,直接損失不小,間接損失就更大了。
事情是這樣的,南街有一戶居民,住的是市直某單位公房,公房的邊上有一塊小空地,他自己就在上面蓋了兩間平房。土地部門在不知此處要拆遷的情況下,發放了《土地使用證》,他拿著《土地使用證》硬說他那未經規劃部門批準的房屋為合法建筑,開始規劃部門上門做工作,讓其自行拆除。經過再三,此戶才表示同意。但過了期限,房屋依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堅決不服從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戶經復議和起訴后,上級機關和法院作出維持原處罰決定。在法院和城管監察的執法人員都到現場并要強行拆除時,此戶又愿自己拆除并當場拆了部分。但第二天房子又蓋了起來。像這種情況,我們這個市還不少,這是其中一例。還有隱蔽的,小體量的違章建筑,在加速建設的情況下,最易形成事實違章,在復議和上訴期間內的一段時間,給違章者一次機會,形成最后的事實,增加了規劃執法的阻力論文。
其三:舊城改造難。在小城市的舊城住著世世代代生活在這里的居民,他們在改造舊城時很有點故土難離,他們不考慮國家建設的需要,只考慮自己的利益,增加了舊城改造的難度。還有些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為了他們自己企業的生存,不但不愿遷出老城區,反而要求在原址進行小范圍改建。他們一是沒能力按規劃建設,二是沒辦法改變他們污染環境的產品項目。規劃部門不能批準他們在原地建設。但在政府需要統一改造時,其拆遷工作的難度可想而知,他們獅子大開口,討價還價,提一些不符合實際的要求。增加了舊城改造的難度,耽誤了改造的時間。
其四:規劃脫離實際,造成規劃與建設脫鉤。城市規劃,特別是詳細規劃,在原設想的基礎上,受設計人員的素質、水平、條件及當時的人民生活水準所制約,并不是那么合情合理,也許當時是合理的,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也就不那么合理了。有些規劃看起來是比較理想的,但現實的條件不可能那么做。若硬性讓別人按原規劃建設,就不那么好辦了。
1998年,宜城市規劃設計院做了部分小區規劃,為我市的城市建設起了很好的指導作用。但是,由于條件的變化和城市性質的限制,有些方面沒能如期實施。概括起來有如下幾點:一是人為因素,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居民對居住條件的要求越來越高。二是地域因素,居住小區多設在市郊,難以協調村組建設,而且這里的住戶很難搬遷,這些也是規劃不易實施的因素。三是條件因素,由于小城市區域有限,流動人員少,交通不便,新建單位只有“畫地為牢”。無法將生活設施和辦公區分開。還有的單位在始建時,受政策和經濟諸多方面的制約,征地不能一次到位,這些都制約了規劃的實施。
由于規劃與建設實際脫鉤,規劃部門如硬讓建設單位按原規劃建設,從客觀上也造成了規劃管理難論文。
其五:辦證難,收費難,造成違章建設。某一項目需建設,在規定的程序中需辦很多手續,這些手續又不在一個單位,但都得跑,辦這些手續一是需時間,二是需資金,三是需人力物力。有的單位為了節省時間和資金,不管規劃許不許可,先動工再說。還有的單位由于資金是上面撥的款,上級不講實際,馬上要效益,造成今天申請,明天就要建設,或邊申請邊建設的局面。當然,規劃部門按要求要履行各種手續,還要考察是否符合各項規劃要求,這樣就需要一段時間,結果規劃部門與建設部門造成情緒對立。這樣就容易出現違章建設。
當然,在辦各種手續時,必須要交納各種稅費,而這些稅費要占建設總資金的很大一部分。有的建設單位為了逃避稅費,只好我行我素,不經批準擅自建設,造成管理難。
其六:現在建設中的短期行為造成管理難。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道路、廣場、園林綠地(包括水面)、高壓供電走廊及各種地下管線是保持城市功能正常運行,為城市人民提供生產、生活的方便條件和適宜環境必不可少的重要的公共設施,高壓供電、地下管線還有特殊的安全運行和正常維護要求。為了維護城市整體和人民群眾的公共利益,對這些設施必須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來進行其它的建設活動。否則,將會影響城市經濟、社會活動的正常進行和生態環境,特別是影響城市建設設施的正常運行,甚至帶來災難性后果。因此《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和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但有少數單位和個人,只顧眼前利益,只考慮需要,不顧及城市規劃的長遠利益;只講眼前經濟效益,不講城市環境和社會效益,不顧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置《城鄉規劃法》于不顧,占河道建房,搶占高壓走廊建房,毀綠地建房,嚴重破壞了城市的景觀,給子孫后代留下無窮后患論文
當然,還有不少方面也在增大規劃管理的難度。諸如:管理人員的素質低下;社會干預過多和說情風太濃;以及管理機構不健全和管理機構之間互相“扯皮”。這都造成規劃管理不太協調。造成最后的管理難。
要改變這些影響城市規劃管理的不利因素,我認為城市建設機構應從下面幾個方面做起:
第一:要認真宣傳城市規劃的重要性,爭取社會的廣泛支持。一個城市的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就要通過各種方式宣傳,讓城市市民知道此規劃,了解此規劃,掌握規劃,從而起到參與規劃,把城市規劃看成是和自己切身利益相關的大事。向違背城市規劃的行為作斗爭,當然還要讓各級領導和部門重視城市規劃,認識城市規劃是城市建設的龍頭,爭取領導的關心和支持,爭取各部門的理解和配合,從而取得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共同語言,減少各種違章建設。
第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變行政管理為法制管理。城市規劃關系各項各業,影響千家萬戶,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的廣泛領域,具有很強的綜合性。隨著城市在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強,城市的結構和功能日趨多樣化,城市各項行政管理和經濟管理關系日趨復雜,過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進行管理,沒有城市規劃或不按城市規劃進行建設的狀況,日益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因此,必須進一步強化城市規劃的綜合、協調職能,城市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活動都必須納入統一的規劃,實施統一的規劃管理,遵循統一的行為規范,才能保證城市的合理發展和協調運轉。這就要求通過立法來提高城市規劃的權威性和約束力,并確定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使城市政府更加有效地行使建設城市和管理城市的職能。立法的重要意義還在于運用法律武器,賦予城市規劃必要的權威性和約束力,合理控制和引到城市有序地建設和發展論文。
三是要建立一支良好的規劃執法隊伍,提高規劃執法隊伍人員的素質。規劃管理不同一般的行政管理,因此在人選方面,必須堅持高標準嚴要求,他們必須具備較強的專業技術能力,有較強的事業心,有足夠的法律常識和具備綜合協調的管理能力。我們要制定一系列程序和規定,保證我們的執法人員具有這些優良品質。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方面的法律都是紙上的東西,要靠有一定數量、質量較高、責任心強、思想作風過硬、能依法辦事的人員去落實。從目前看,凡城市規劃管理較好的城市除了有科學的規劃,完備的法律法規和合理的體制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因素,那就是有一支良好的規劃管理隊伍。因此,有的專家把規劃、法制、體制和規劃管理隊伍稱為城市規劃管理的四大支柱。
第四:完善城市規劃法律體系,制定切實可行性地方法規,做到有法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是我國在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律,是一部符合我國國情、比較完備的法律,為我國的城市科學合理建設和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他將我國的城市規劃管理帶入到法制管理的軌道。但《城鄉規劃法》是宏觀的。粗線條的。我國幅員遼闊,城市又多,東西南北的城市性質、經濟、人口、地理條件都不盡相同,它不可能具體到每個城市的每個具體問題。因此,我們要依據《城鄉規劃法》、《測繪法》制定有關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細則。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第五:理順各種關系,減輕建設單位負擔,變單一管理為綜合管理。城市規劃管理看起來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事,但由于機構人員編制受限,往往形成人少管不了,問題復雜不好管的局面。而且條塊又不易融洽在一起,城市建設牽涉方面廣,建設審批手續又復雜。首先從建設單位立項到開工需經過許多部門審核交多種費用,往往建設單位受不了。要解決這些問題,我個人認為:市政府應該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將復雜的手續簡單化,將可有可無的手續刪掉。這樣即為建設單位排憂解難,也減少一些違章建設,同時也減輕規劃管理部門的工作。
第六:精心合理制定規劃,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城市實際,充分體現自身特點。我們這樣的小城市和農村有密切的經濟、社會聯系,其經濟、社會和城市結構比較單純;人口密度低,交通、住房問題較易解決,發展的余地和潛力較大;建設費用和地價較低,勞動力來源比較充足。但是我們又存在著底子薄、基礎差,人力、財力、物力不足等制約因素。因此,規劃預測城市經濟、社會和空間發展目標、發展方向、發展規模以及規劃的指標、標準一定要從實際出發,體現小城市的特點,充分考慮其優勢和制約因素,并且有較大的彈性。要根據自然環境、現狀特點,因地制宜地確定發展城市的發展形態、布局結構、路網骨架等。我們應當努力提高規劃水平,著眼于功能合理,最大限度滿足實際使用要求,將我們的城市建設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現代化城市。
文章標題:論城市規劃管理面臨的問題及對策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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