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建筑設計論文 發布日期:2015-03-23 15:48 熱度:
摘要: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是黨在農村最基本的政策,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農村土地承包保持長期穩定,讓農民吃上長效“定心丸”是這一基本政策的靈魂和精髓。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已經成為當前農村工作的重中之重、當務之急。
關鍵詞:知識產權論文發表,土地承包,農村政策,問題調查,承包糾紛,承包制度
2014年“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搞活承包經營權權能的意見”文件的出臺,明確提出了要求“圍繞發展現代農業和增進農民利益,以確權登記為基礎,以賦權活權為重點,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創新管理機制,實現承包經營權權能”的要求。為保證這項政策更好地落實,針對近幾年來我們鎮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逐漸增多、矛盾日漸突出的現狀,落實省辦意見,妥善解決各類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問題,就平湖市新埭鎮進行調查的情況和思考:
1 土地承包基本情況
平湖市新埭鎮1983年實行土地承包,第一輪土地承包期為15年。1998年國家出臺了新的土地承包政策,延長了土地承包期限30年,為此和全國各地一樣,直接在一輪的基礎上,延長了二輪土地承包,核發了二輪土地承包權證。至2004年為止又完善了二輪土地承包。承包土地面積為55618畝。土地流轉面積達到3萬多畝,占全鎮承包面積的59.3%。
通過調查表明,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的深入和農民負擔的減輕,農戶經營承包土地的積極性逐年提高。特別是近幾年各級惠農、扶農政策的出臺和逐步落實以及土地流轉費用政策的落實,以農戶“要承包權、要土地流轉費用”為主要特征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正在逐步升級,因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引發的上訪、群訪等現象時有發生。這種不穩定的因素,引起了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和共識。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已經成為目前農村社會穩定的重大隱患。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已經成為當前農村工作的重中之重、當務之急。
2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及其產生的原因
在調查中發現,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主要表現為三類:一是要求回歸土地承包權,引發糾紛。由于受惠農政策和土地流轉效益利益的驅動,原來部分農村勞力和家庭外出務工經商收入不理想,過去因撂荒或者土地平整時自愿提出退包的土地承包權以及因其全家戶口遷至城市戶口退包的土地承包權,要求收回土地承包權利;一部分現有承包戶受土地流轉費效益驅動或其他原因,不愿放棄這部分土地使用權,形成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二是要求承包土地收益分配權利,引發糾紛。如一個村土地整村流轉后,由于流轉政策與鎮確定的政策不一,為此在土地整村流轉后因土地流轉收益分配問題帶來個別農戶直接到省信訪辦越級上訪。除了土地流轉村外,其他涉及的5個村中也有此類問題。三是要求解決遺留問題,引發糾紛。對二輪承包以前就存在的歷史糾紛或其他問題。
通過調查認為,誘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主要原因有三個:一是承包權的自動放棄。2004年前,由于土地耕作已不再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唯一渠道,農民進城打工、做生意等獲得的非農收入占農戶全年總收入的比重逐年攀升以及承包田交款負擔比較重。部分農民自動放棄承包權,棄田撂荒,舉家外出或主要勞力外出,多年杳無音訊,不遷戶口,不交稅費。為了不讓稅費懸空,村集體想了多種辦法來解決這個難題,并且在2004年完善二輪承包時與涉及的農民簽訂了土地變更合同,部分農民退出了部分承包權。但隨著惠農扶農政策的出臺落實和土地流轉收益增加,農業生產效益引力的增加,部分過去自動放棄土地經營權的農民紛紛“解甲”歸田,要求耕種原承包地。二是承包權利的隨意轉移。在完善二輪承包前,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基本處于無序的農民自發流轉階段。流轉的基本形式是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委托代種等。但無論哪種形式的土地流轉都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和不規范性。僅憑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口頭協議,就草率地將部分或全部承包地進行轉讓或互換。這些承包土地的隨意轉移,從轉移之日起就深埋隱患。三是農村產業結構調整遺留問題多。一些村在二輪承包以前進行產業結構調整時,占用承包耕地栽種經濟林、開挖漁塘等,在二輪承包時,沒有對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為土地承包經營埋下了隱患。部分農民要求對過去結構調整已形成的多種經營基地退林還田,退漁還耕,要求劃分到戶,分戶承包經營,因而引發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通過調查認為,上述三大誘因是引發當前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癥結所在。究其深層原因:一是認識上的缺位。部分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重要性的認識不夠,考慮眼前多,考慮長遠少。二是落實承包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現在完善二輪土地承包工作不到位,留下了隱患。調查中發現,當時大多農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視作可有可無,無關緊要。三是政策法規的執行缺位。與《農村土地承包法》配套的權證管理、流轉規則、仲裁規范、執行不到位,基層對土地承包經營調解仲裁的難度高和隨意性加大,缺乏權威性和說服力。四是基層經營管理機構和人員的嚴重不適應。在2006年縣鄉機構改革中,經營管理機構形式多樣,職能弱化,人心渙散,難以承擔繁重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3 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建議
3.1 進一步落實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
依法確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進一步宣傳貫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基礎上,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進一步落實土地承包政策,依法確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目前政府要求對第二輪承包土地落實情況進行調查的基礎上,落實土地承包經營權。
3.2 加大協商和調解力度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當事人之間在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后,在自愿基礎上,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爭議。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要求當事人簽訂書面協議,應當幫助和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3 認真、慎重地解決具體問題
對于農村產業結構村留下的遺留問題要認真慎重地解決。已成片開發、形成規模、效益較好的經濟林、水產基地等,由村集體進行招標承包,所獲承包收入用于化解村級債務和鞏固壯大集體經濟;對土地分配不公或人地矛盾突出的現象,在大多數群眾同意情況下,利用機動地適當進行調整。對于“弓口”懸殊問題(人多田少,田多人少),原則上維持現狀。
3.4 加強基層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村鎮、市(縣)、市三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
建議在鄉鎮機構改革中,充分考慮現階段農村經營管理工作任務的艱巨性和復雜性,保留專門工作機構,安排必要的經費,以保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有人管理,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有人調解。市要定期組織對基層專職人員進行培訓和交流,以促進農村承包土地管理的逐步規范。
參考文獻
[1] 閔德美.農村土地征收問題及對策[J].安徽農業科學,2011,(9).
[2] 吳雨才,葉依廣.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與農村經濟發展[J].農村經濟,2005,(8).
文章標題:知識產權論文發表平湖市新埭鎮土地承包問題的調查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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