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證券論文 發布日期:2016-07-21 14:30 熱度:
證券內幕交易是內幕交易人員利用知悉的信息實施的違法行為。它違背了證券市場奉行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破壞了證券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損害了公眾投資者的正當利益。因此,應當從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的特點入手對其危害性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以加強對證券交易市場的監管,遏制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的發生。
《證券法苑》證券期刊發表,內容簡介:作為資本市場的自律監管者和法制建設的參與者,我們深切感受到,資本市場歷經多年發展,法律體系漸趨完備,但法治基礎仍舊薄弱,前沿問題、熱點問題、難點問題大量存在并持續產生,需要理論界、司法界和實務部門投入熱情、深入思考、共同研究。
證券內幕交易是一種證券投機和欺詐交易行為,是證券犯罪的一種常見形態。證券市場既是一個風險市場,也是一個機會市場。投資者如能掌握上市公司的真實信息,獲取利益的機會就會很大。反之,獲利的機會就小。對證券投資者來說,他們是處在同一個起跑線上,憑著對各種公開信息的理解、辨別、判斷作出投資選擇并承擔獲利或損失的風險。內幕交易行為人利用身份的便利,憑借掌握的一般投資者所不知道的證券信息獲取實際利益,是一種典型的不公平交易,這會導致其他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不信任,不利于證券交易市場的正常運作。實踐證明,證券內幕交易一旦失控,后果不堪設想。我國證券交易市場形成的時間不長,相應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證券市場上內幕交易時有發生。如何利用法律規制內幕交易行為,將我國的證券業導向健康發展之路,是經濟界和法律界需要共同解決的問題。
一、防范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的必要性
1.防范內幕交易可以保護投資者利益
與其他市場相同,證券市場要求所有的參與者必須遵守相同的游戲規則,內幕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內幕信息從中獲利,等同于與外部投資人不在同一條起跑線上開展競爭,實質上剝奪了普通投資者平等獲得信息、參與公平競爭的機會,破壞了證券市場的公正性,嚴重違背公開、公平、公正的證券市場基本原則。為了保護普通投資者的利益,有必要防范內幕交易行為的發生。
2.防范內幕交易可以拓展融資渠道
根據"證券守恒定律",內幕交易會損害特定投資者利益。但是,內幕交易特定受害人的確定是隨機、不能事先預知的,即參與證券交易的所有投資者都有可能成為內幕交易的犧牲品,并且這種風險不能通過投資組合來完全規避,這種情況下,那些不愿意承擔內幕交易風險的投資者就會選擇退出市場,投資者所掌握的社會閑散游資也將隨之撤離,證券市場的融資功能也將無法發揮。
因此,防范內幕交易行為是保障證券市場發揮籌資功能,擴展融資渠道的必然要求。
3.防范內幕交易可以推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證券市場的一個重要功能即為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內幕交易使得股票價格與價值發生了偏離,扭曲了證券產品的真實價值,不能正確引導資金向優秀公司流動,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雖然在內幕交易的遮掩下,市場可能會在一定時期內表現活躍與繁榮,但卻深藏陷阱。如美國1929年股市崩盤最終導致全球性的經濟危機,其中內幕交易應該說是"功不可沒"。因此,為了促進國民經濟的正常發展,有必要防范內幕交易行為。
二、證券內幕交易因果關系
1.因果關系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公告下發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虛假陳述案件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了虛假陳述民事責任適用因果關系推定,即只要上市公司存在虛假陳述,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期間買進或者持有股票,在虛假陳述曝光后賣出受到損失的,就可以認定虛假陳述和投資者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雖然這一規定只是適用于虛假陳述類的證券侵權案件,不能適用于內幕交易賠償案件因果關系的判定,但這是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在證券損害賠償中的重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在實務中運用的認可。
通過立法,明確規定內幕交易民事責任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從而避開信賴關系、主觀心態等在證券內幕交易中幾乎無法完成的證明,不失為加強內幕交易法律規制的可行措施。
2.舉證責任倒置
在證券內幕交易因果關系的認定中,應當依據因果關系推定原則,放棄傳統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在放寬起訴人資格限制,賦予內幕交易相對人較為寬泛訴權的同時,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不要求原告舉證,而是允許被告舉證進行抗辯。只要行為人存在利用內幕信息交易,相對人在行為人買賣期間買賣或者持有證券,并因此受到損失的,就可以認定內幕交易行為和投資者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從而加強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如果內幕交易人有相反證據證明其證券違法行為與相對人交易時的股票價格沒有聯系,則內幕交易行為與相對人損失之間無因果關系。舉證責任倒置并沒有排斥被告提出反證的權利,如果被告確屬無辜,完全可以提出證據證明原告的損失是由其他獨立因素所造成的,被告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對我國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的法律規制
1.建立嚴格、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的出發點在于增強股票發行與交易的透明度,為投資者提供硬時、充分、準確的信息,其不僅是投資者做出合理投資決策的必要基礎,也是社會公眾和監管機構對發行人進行監管的重要手段。具體的,應當做到以下兩點:
1.1加強對政府信息的保密或披露。我國現階段的證券市場仍是由政府主導的,這使得證券市場始終受到政府政策和消息的左右,而這些政策和消息就構成了內幕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內幕消息不僅源于上市公司,而且出自政府部門,這是我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特殊現象。而在我國所具有的"關系社會"里,一些與政策制定者靠得近、有特殊背景的機構或個人在政府政策信息的獲得上占有著先天的有利地位。因此,從表面上看,證券內幕交易行為進行是信息和資本的結合,而實質上其是權力與關系、權力與金錢的結合物。
1.2加強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關聯交易中隱含著道德風險,而任何一方當事人作為一種經濟行為主體都會具有利己動機,因而在關聯交易過程中,內部人往往會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或重要影響力,不按等價有償原則向公司支付對價,從而損害公司及小股東、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的合法利益。
也正因為這種風險以及人們對其公司性的疑慮,所以有史以來,法律為了維護交易的公平與安全,為了保護公司整體利益,在關聯交易的規制上進行了種種嘗試與努力。
由于投資者對公司的專業經營領域并非很了解,對公司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影響更不了解,即便知道了關聯交易信息也不能理解其對公司證券價格的影響,不能實現信息披露之目的,因此,公司負有向投資者說明關聯交易及其影響的義務,監管部門也應完善這方面的監管制度。
2.加強政府的監管工作
第一,保證基本的執法力量。《證券法》授權證監會作為全國證券市場集中統一的監管機構,因此,各省監管機構及其人員現在都由證監會委派。
雖然目前證監會已經擁有1812名工作人員,面對上市公司總數已超過1600家的龐大的證券市場, 覡有的證券執法力量顯然不能滿足需要。應當進一步擴大執法隊伍,以適應證券市場監管工作的現實需要。
第二,加強市場執法手段。雖然證監會已經獲得國務院授權,可以查詢法人的銀行賬戶,但其在查詢個人銀行賬戶時遇到了法律障礙。目前的法律尚未授權證監會可以查詢、凍結個人儲蓄賬戶。這樣,關鍵性執法手段的欠缺就大大制約了證監會的執法力度。因此 應當授予證監會必需的執法手段,以加強對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的查處力度。
四、結語
內幕交易危害甚巨。依法規制證券內幕交易,確立證券內幕交易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實行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倒置;法官在差價法和獲利法的基礎上綜合各種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權,確定證券內幕交易的損害賠償數額;通過強化信息公開披露制度,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等方法完善我國證券內幕交易禁止制度,是解決證券內幕交易問題,保障證券市場穩定發展,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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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我國證券內幕交易法律規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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