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證券論文 發布日期:2010-08-25 16:31 熱度:
內容提要:商人基于交易便捷的需要發明了空白票據,各國為了維護票據交易秩序,在原則上規定欠絕對應記載事項的票據歸于無效的同時,或承認或明確規定了票據空白制度,從而形成票據法上的空白票據制度。由于空白票據的不完全性導致它在流通過程中產生種種問題,本文從空白票據的產生和效力方面,區分空白票據不同階段不同情況加以論述,并指出我國空白票據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關鍵詞:空白票據,公示催告,掛失止付
空白票據是發票人在簽發票據時,有意將票據上應記載的事項不記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補充,又稱為空白授權票據。所以說空白票據它是行為人有意識地、故意地做不完全記載并授予他人補充權。由于該種票據存在記載事項空缺,因而英美法稱為未完成票據或不完整票據。
一、空白票據的產生
空白票據在流通中最容易導致交易的不安全性,所以在票據產生的初期,世界各國都不承認空白票據的存在,因為它與票據的文義性、要式性相違背。比如日本明治十五年的匯票本票條例,明治三十二年商法第四編票據章則均不承認空白票據。我國臺灣票據法在1962年5月28日修正前亦不承認空白票據的效力。舊中國的票據法亦沒有關于票據的規定。
今天法律之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認可空白票據完全是因為商業實踐行為的促成,由于經濟上的需要,出票人在出票時不能確定某項必要記載事項,又必須將票據交出,于是先行簽發票據而將不能確定的事項留待持票人日后填補。由此可見,空白票據是建立在票據關系人之間高度信任的基礎上的,如果沒有對他人遵守誠實信用的信任,空白票據出票人是不會毫不理性地預留空白而授權他人日后填補的。同時,商人們使用空白票據獲得了交易的便捷、迅速和利益的最大化。如果等確定了交易的一切內容或雙方滿意的交易條件成熟再簽發票據的話,可能會因此失去許多交易的機會,還可能導致交易成本增大,這顯然不符合市場經濟快速效率的原則。基于交易的需要,空白票據得以長期大量的使用。各國為了維護票據交易秩序,在原則上規定欠絕對應記載事項的票據歸于無效的同時,或承認或明確規定了票據空白制度,從而形成票據法上的空白票據制度。
現今我國的《票據法》第86條規定:“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第87條第1款規定:“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但對匯票、支票沒有相關的規定,應視為不允許授權他人補充。《票據法》只規定和承認空白支票的形式,行為人簽發空白支票的行為為有效的行為。我們要看到我國《票據法》雖然承認空白支票的行為,但是但是該行為限定在出票行為上,不允許空白背書、空白保證、空白承兌等行為。同時還對空白的事項進行了限制,即空白事項僅為金額和收款人名稱。
二、空白票據的效力
現實生活中空白票據大量被使用,所以確定空白票據的效力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在此,個人認為應區分以下不同情況來分別對待:
1、補充完全前的法律效力
空白票據補充權未行使之前,因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票據上的權利義務于未確定的狀態,票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持票人無法行使相關權利。另外,關于持票人對空白票據提出付款請求權問題,由于票據內容空缺,票據權利不確定,持票人提出的付款請求權顯然沒有依據,所以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對出票人也有一定的約束,出票人一經交付空白支票,就不得要求返還,也不能擅自撤回補充權或變更空白票據的內容。
這里還有一個補充完全前的空白票據遺失或者被盜后發生的效力問題。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有人會想到利用公示催告程序來補救,筆者認為不可,因為持票人還未行使補充權便不慎遺失或被盜,這時該票據行為還沒有完成,該票據也不是有效票據,不能空白背書,而我國公示催告程序申請的原因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所以,失票人不能依公示催告程序來補救。
既然不能公示催告,那么是不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才能提起訴訟。而空白票據事項欠缺,權利處在不確定的狀態下,法院無法確定付款人應履行的義務,所以也不能通過普通訴訟來獲得救濟,但是,如果有人拾得空白票據不返還,失票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所以,失票人只能及時通知付款人掛失止付,不能依公示催告程序和訴訟程序來補救。
2、補充完整的票據的效力
補充完整的票據的效力要分成兩種情況來對待,一般情況下,空白票據經補充權人作了必要的補充后,就成為了完全票據,具有與自始完全票據同樣的法律效力。持票人可以向所有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也可以通過背書或交付的方式轉讓給他人;票據義務人不得以原來未記載完整為由對抗持票人,也不能以補充的事項不符合原訂立合同來對抗持票人。另一種情況就是補充權被濫用時的效力。所謂的補充權濫用也有三種類型:一種是補充權人超越授權補記范圍;二是補充權人沒有被授權的意思而進行的補記;三是補充權人的不作為。不管屬于哪種情形,補充權人濫用補充權時,票據義務人都可以采取對人抗辯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具體來說,首先,取得票據時知道有補記權濫用的情形存在,或者因重大過失而未查知補記權濫用的持票人,票據義務人可以以補記權濫用對抗取得票據者。其次,對抗濫用補記權人。持票人沒有按照授權補充協議或違反產生補記權的基礎范圍對空白票據進行補記的,授權人可以對持票人提出抗辯。再次,不得對抗善意持票人。為了維護善意持票人的權利,對取得票據時無惡意也無重大過失的善意持票人,出票人不能以補充權濫用為由進行抗辯。
3、空白票據轉讓的效力
空白票據轉讓的效力主要問題就是講空白票據是否可以背書轉讓,轉讓效力怎樣的問題,這兩個問題也是空白票據效力的核心問題。未記載完全的空白票據屬于未完成票據,不具有完成票據的所有機能和效力。由于經濟發展和商業生活的需要,不管理論上還是實踐上世界其他國家的票據立法和司法實踐都承認空白票據背書轉讓的效力,允許空白票據的流通。它的轉讓與普通票據相同,可以是背書轉讓,也可以是交付轉讓。但是我國《票據法》規定未經補記的空白票據“不得使用”。這里的不得使用不應該解釋為不得背書轉讓,相反,應肯定其背書轉讓的效力。因為票據具有文義性,所以無法判斷已經補充的票據究竟是何時補充的,同時何時補充也不影響其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對于實踐中調整票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確認票據上的權利義務歸屬是十分必要的。
三、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當前的空白票據規則在適用范圍上過于狹窄,不僅只限于空白支票,而且對于空白票據的保護也僅限于出票階段,使得那些因商業慣例行事的誠信商人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對于補記事項也限于金額和收款人,對持票人失票救濟方面我國票據法沒有明確的規定等方面存在很多的不足,加上長期的思想偏見和我國司法實踐的某些失誤,導致有的學者及從事金融、司法實踐的同志對我國《票據法》及《上海市票據暫行規定》上述關于空白支票的規定有著不正確認識和理解。如:我國的票據法雖然沒有明確禁止簽發空白票據,但是從銀行結算管理的角度,是禁止開具空白支票的。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不得簽發空白支票的補充規定》要求‘健全內容管理制度,禁止開具空白支票’;應該認為,簽發空白轉賬支票是違法的。”在作為我國基本法律之一的《票據法》已經十分明確地肯定空白支票合法性、有效性的情況下,尚以中國人民銀行的行政性規章為依據來認定空白支票存在的違法性,不能不說是一個理論認識上的偏差。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產生看來了嚴重的影響,因此需要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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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空白票據在日常經濟交往中的運用
文章標題:淺析空白票據的產生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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