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N Ying
(Shaanxi Provincial Branch of China Construction Bank,Xi" />
所屬欄目:銀行論文 發布日期:2014-06-24 16:29 熱度:
The Analysis on the Risk Prevention of Commercial Banks from the System of Pre-registration of Mortgage of Commercial Houses
REN Ying
(Shaanxi Provincial Branch of China Construction Bank,Xi'an Shaanxi 710002)
Abstract:Pre-registration of mortgage is one of the advance notice registration systems which is prescribed in Property Law, and is an informal registration of mortgage which is designed according to the demand that the borrower (the buyer) applies for personal housing loans from commercial banks before a commercial house gets its house property right certificate. Under the framework of curr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paper analyzes a number of risks of pre-mortgage exercise, cancellation, mortgage collateral seizures and cost which are faced by commercial banks during the business operation, and puts forward feasible solutions for commercial banks to guard against and defuse risks.
Keywords:commercial house; pre-registration of mortgage; commercial bank; risk
摘要:預抵押登記是《物權法》規定的預告登記制度的一種,是在商品房未取得產權證書前,因借款人(購房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辦理個人住房貸款的需要而設定的非正式抵押登記。在現行法律法規、金融監管和司法實踐框架下,本文通過分析商業銀行在業務經營中所面臨的預抵押權行使、撤銷、預抵押物查封、費用承擔等諸多風險,提出商業銀行防范和化解風險的可行性解決方案。
關鍵詞:銀行論文投稿,商品房,預抵押,商業銀行,風險
預抵押登記是《物權法》中規定的預告登記制度的一種,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物權,在商品房未取得產權證書前,因借款人(購房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辦理個人住房貸款的需要而設定的非正式抵押登記,其目的旨在防范一房多貸。對于個人住房貸款,目前商業銀行的普遍做法是:借款人(購房人)與商業銀行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的同時,簽訂《抵押合同》,以借款人所購商品房為抵押物。但鑒于該商品房尚未取得產權證書,因此,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預抵押登記,待商品房取得完整的產權證書后,再辦理正式抵押登記。在預抵押至正式抵押登記之間的還款期限內,為防止借款人違約,發放貸款的商業銀行還會與借款人和銷售商品房的開發商簽訂擔保協議,要求開發商在房屋產權證書辦理完畢之前,對借款人(購房人)的該筆個人住房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俗稱階段性擔保。在這個過程中,看似商業銀行已經為貸款采取了“人保”及“物保”等多重有效措施,但在實際操作中,商業銀行仍面臨著對預抵押房屋能否行使優先受償權、能否配合開發商單方撤銷預抵押登記、能否要求借款人承擔預抵押登記費用、預抵押商品房被查封等諸多風險,亟需商業銀行給予足夠重視。
一、預抵押登記制度概述
預抵押登記制度是德國民法學者在中世紀創設的,后來陸續被瑞士、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理論所吸納,成為民法中的一項重要的物權制度。該制度是預告登記制度的一種,是指通過對涉及在建工程等不動產的抵押合同進行預告登記,賦予其公示力,以保護將要取得抵押權的合同當事人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
�。ㄒ唬┪覈捎嘘P預抵押登記的規定
預抵押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并不是一個明確的概念。根據《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以預購商品房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屋登記辦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1、預購商品房;2、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3、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從上述條文可以看出,我國的預抵押登記是指為保全關于不動產物權的請求權而將此權利進行的登記,使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并使妨害其不動產物權登記請求權所為的處分無效,以保障將來本登記的實現。
(二)預抵押登記的性質
對于預抵押登記的性質,在國內法學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種觀點:一是請求權保全制度說:該觀點認為預抵押登記不是設定物權,而是以保全不動產物權變動請求權為目的的具有物權效力的法律手段。二是準物權說:該觀點認為預抵押權是一種具有物權性質的債權,或稱之為準物權。三是債權物權化說:該觀點認為預抵押權綜合了物權和債權的特性,預抵押登記使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具備了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觀點,因為預抵押權乃是基于其物權的本質才被規定在《物權法》中的,同時,其又具有債權的請求特性。但不論學術界對預抵押登記性質的界定如何,都無法掩蓋其保護合法的、可期待權人利益的目的。
�。ㄈ╊A抵押登記的效力
預抵押登記的效力在整個預抵押登記制度中處于核心地位。我國預抵押登記制度僅規定了預抵押登記后請求權的權利保全效力:即預抵押登記后,未經預抵押權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但在國際上實行預抵押登記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普遍認為預抵押登記應具有以下幾方面的效力:1、權利保全效力,即預抵押登記后,未經預抵押權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行為無效。2、順位保全效力,即當預抵押登記推進到本登記時,不動產權利的順位不是依本登記的日期確定,而是以預抵押登記的日期來確實的。3、破產保護效力,即在相對人破產,但請求權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履行條件并未成就時,預抵押權人可以將作為請求權標的的不動產排除在破產財產之外,從而使該請求權具有對抗其他債權人、優先于破產債權的效力。4、預警效力,即通過預抵押登記使得第三人認識到預抵押權人日后成為本登記權利人的可能性,從而不敢為妨害預抵押登記所保全的權利(或權利順位)的行為,而且,也不能以不知預抵押登記為由進行抗辯。
�。ㄋ模╊A抵押登記的意義
我國法律設立預抵押登記制度具有以下兩方面的意義:一是保護預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通過不動產登記機關對預抵押事實進行登記,可以對抵押人任意處分抵押物的權利進行限制,當抵押人不能履行約定義務,抵押權人依照規定可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二是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預抵押登記作為一種具有公信力的公示手段,經過登記可以向社會公眾宣告不動產已經抵押的事實,從而達到保護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
二、商業銀行因預抵押登記面臨的風險
典型案例:自然人李某與A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向B銀行申請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為了防止違約,B銀行在與李某簽訂了《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后,又同其簽訂了《抵押合同》,并向抵押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了商品房預抵押登記,李某承擔了登記費用80元。隨后,B銀行又與A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李某失蹤,造成貸款逾期。B銀行在追索欠款過程中了解到:李某因與他人的經濟糾紛,導致預抵押的房屋被C法院預查封。因聯系李某未果,B銀行遂要求A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但A公司認為:該房屋已辦理預抵押登記,其承擔的也僅是保證責任,根據“物保優于人保”原則,B銀行應首先主張預抵押權。鑒于此,B銀行向法院申請行使預抵押權,但法院認為:該抵押登記只是預抵押,非正式抵押,且抵押物處于查封狀態,因此無法通過法院執行直接行權,必須另案起訴。數月后,因房價上漲,A公司希望回購該房屋。經協商,B銀行扣劃了A公司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替李某歸還了欠款。隨后,B銀行向抵押登記部門出具了撤押通知,預抵押權解除。半年后,李某出現,并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1、A公司回購房屋的行為和B銀行單方撤銷預抵押的行為無效。2、B銀行向其退還辦理預抵押登記的費用80元。3、兩被告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此案即是涉及商品房預抵押登記的典型案例。其中,商業銀行面臨著預抵押權如何實現、能否單方撤銷預抵押、預抵押物的查封及預抵押登記費用的承擔等多重風險。
�。ㄒ唬┥虡I銀行能否行使預抵押權的風險
如上述案例所述,在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中,如借款人違約,銀行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時,如果此時預售商品房抵押僅進行了預抵押登記而尚未辦理正式抵押登記,銀行是否能行使預抵押權?這在我國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看法。如2010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于印發〈關于商事審判若干疑難問題的理解〉的通知》(浙法民二[2010]15號)中指出:“按揭購房法律關系涉及銀行、購房人、房地產開發商三方,其中購房人與銀行之間存在抵押借款關系。與現房抵押不同,按揭購買期房的抵押登記應屬于物權法第二十條所規定的不動產預告登記,在按揭購房人取得房屋產權證并辦理正式的抵押登記之前,銀行的抵押權尚未確立,當按揭購房者斷供違約時,銀行有權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貸款;銀行對抵押期房主張優先受償權的,應等期房變現房后辦理正式的房屋抵押登記,并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以抵押房屋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房屋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根據此通知規定:作為預抵押權人的商業銀行并無優先受償權,其只能等待抵押物從期房變成現房,并且辦理正式的抵押登記后,方能就該房屋主張優先受償權。但是,統計數據顯示:大多數個人住房貸款形成逾期的原因,皆是因為商品房爛尾或無法辦理產權證書所致,且此時開發商均處于資不抵債情況。如法院必須要求預售商品房變成現房,并辦理了正式的抵押登記之后,方能主張優先受償權,那么,我國商業銀行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業務將面臨巨大的金融風險。
(二)商業銀行單方撤銷預抵押權的風險
在商業銀行追索債務的過程中,只要開發商履行了還款責任,則借款人與商業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即告終結,而開發商則享有了就所還貸款向借款人(購房人)追償的權利。但此時商品房已預售給購房人,并也辦理了預告登記,那么此時開發商享有的債權與購房人可期待的所有權能否相互抵消呢?原先的預抵押登記是否無需作為抵押權人的商業銀行出具任何證明即告自動失效呢?縱觀《擔保法》、《物權法》及《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此均無明確規定。
(三)預抵押房屋被預查封的風險
在司法實踐中,有一種常見情況,即預抵押給商業銀行的商品房,因為抵押人或開發商的其他訴爭,導致該商品房被預查封,如在此預查封期間,商業銀行欲行使預抵押權,應如何應對風險?依據《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可知,下列房屋雖未進行房屋所有權登記,人民法院也可以進行預查封:(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二)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三)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根據此規定,設定了預抵押權的商品房也可能因為抵押人的非涉及本抵押主合同關系的其他訴爭使得該房屋成為被法院采取強制措施的標的物,從而給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并辦理了預抵押登記手續的貸款銀行造成一定的風險。
�。ㄋ模╊A抵押登記費用承擔的風險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規定,如果購買的是預售商品房,則在整個購房過程中,有兩處環節會產生抵押權登記費用:一是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在辦理按揭時,與貸款銀行共同申請辦理商品房預抵押權登記,此時產生一次登記費;二是商品房竣工交付后,購房者需要與貸款銀行共同申請辦理房屋抵押權登記,此時又產生一次登記費。目前,商業銀行的普遍做法是:兩次登記費用均由抵押人(即貸借款人或購房人)承擔。但隨著近兩年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服務和收費的不斷質疑,由此產生的風險也越來越大。
三、商業銀行防范預抵押登記風險的措施
預抵押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將會面臨各種各樣層出不窮的問題,作為最常見的預抵押權人--商業銀行,風險與收益共存。因此,商業銀行應時刻認清法律關系,合理合法規避風險,確保預抵押權及其衍生的優先受償權不被侵蝕。
(一)行使預抵押權的風險防范
《物權法》既然規定了預抵押制度,那么其根本目的無非是為了保護正常的社會經濟和金融秩序,維護購房人和放貸商業銀行的正當利益。一旦抵押人違約,首要的救濟措施就是依據《抵押合同》行使預抵押所賦予的優先受償權,只是鑒于抵押物的狀態為在建工程,沒有正式的產權證書,就否定了商業銀行的抵押權人的地位,是片面和不公正的。正是基于商品房的在建狀態,作為購房人才對其享有可期待的所有權,為了保護這種期待權,防止一房多賣,《物權法》明確了預告登記制度;同樣,仍然是為了保護后繼的放貸銀行的可期待的抵押權,防止一房多貸,《物權法》又明確了預抵押登記制度。因此,商業銀行對即便是在建工程的商品房仍然享有不可動搖的抵押權,可據此優先受償。而且,《擔保法》也規定:抵押權設定后,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人最主要的權利,也是抵押權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權人若無此權利,抵押權將失去存在的意義。因此,作為商業銀行,可在訴訟中向受理法院詳細闡明這一法理關系,明示作為預抵押權人享有的處分抵押物的權利,確保優先受償權可以順利主張。
(二)單方撤銷預抵押權的風險防范
從法理上分析,簽訂《抵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商業銀行和購房人,因此,解除該合同主體依然也只能是商業銀行和購房人。同時,無論辦理預抵押登記還是正式的抵押登記,均需要商業銀行和購房人一起向登記部門共同申請,那么撤銷抵押時,操作程序依然需要作為抵押人的購房人向登記部門申請,由作為抵押權人的商業銀行確認后,方可撤銷。如果商業銀行單方申請撤銷抵押,一是登記部門不接受,二是如抵押人與他人存在糾紛,商業銀行將難辭其咎。因此,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如何在充分保護債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減少支出,并有效提高辦事效率,是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根據目前的實踐經驗,最穩妥的做法莫過于:通過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解決問題。具體做法為:無論是購房人、開發商、商業銀行或與購房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任何一方以訴訟方式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商業銀行在訴訟中均應堅持以下觀點:即請求人民法院務必在《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等法律文書中寫明:商業銀行在全部貸款結清后,應向房屋預抵押登記部門出具《同意撤銷抵押申請書》,撤銷爭議房屋的預抵押登記。如人民法院不愿將此明確,而僅在相關法律文書中表明:由購房人配合辦理撤銷預抵押手續。那么。商業銀行則不能主動撤押,只能要求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由法院執行部門直接去房屋登記部門辦理撤押手續。但此時商業銀行仍然面臨風險,必須嚴密跟蹤執行程序,避免在貸款未全部清償的情況下,預抵押權被強制撤銷。(三)預抵押物被查封的風險防范
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來看,查封僅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普通的強制措施,其目的主要是為了限制抵押人處分該房屋的權利,并不能限制優于抵押人權利的預抵押權人的權利。換言之:如果在法院查封期間,出現了預抵押權人需要行使預抵押權的情形時,預抵押權人仍然依法享有將抵押物以法定方式變現,并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只是此時由于存在法院查封,如果預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后仍有余款,則此部分余款不能直接歸還抵押人,而應作為抵押人的財產對抵押人的其他落后于預抵押權的債權進行清償。同時,對于同一房屋上設立的兩個預抵押權,則先登記的優于后登記的,在執行時亦有順位上的區別。因此,預抵押的房屋被查封,并不能成為法院拒絕執行預抵押權的充分理由,一旦出現法院拒不執行的情況,應立即啟動復議或異議程序。
�。ㄋ模╊A抵押登記費用承擔的風險防范
根據2008年4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發布的《關于規范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924號)第五條明確,“房屋登記費向申請人收取”,但“按規定需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只能向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一方收取”。據此規定,因預抵押登記產生的費用,只能由預抵押權人——貸款銀行來承擔。但現實中,各家銀行無一例外均是約定由借款人(購房者)繳納,如果根據上述規定,則必須由發放貸款的商業銀行來承擔。尤其是2012年以來,國家發改委等監管部門加大了對商業銀行各項收費的檢查力度,因此,商業銀行應立即著手改變現有做法,有效防止投訴或違規等聲譽風險。
參考文獻
[1]房紹坤,呂杰.創設預告登記制度的幾個問題[J].法學家,2003,(4):25-28。
[2]勞曉潔.淺議我國預售商品房抵押登記模式重構.新浪博客,2011-8-23。
[3]歐陽青東.城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基于特殊性的再均衡[J].南方金融,2013,(3):88-92。
[4]羅慧連.正確認識物權法確立的預告登記[J].十堰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7,(6):33-35。
[5]王澤鑒.民法物權[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文章標題:銀行論文投稿從商品房預抵押登記制度看商業銀行風險防范
轉載請注明來自:http://www.optiwork.cn/fblw/jingji/yinhang/21447.html
攝影藝術領域AHCI期刊推薦《Phot...關注:107
Nature旗下多學科子刊Nature Com...關注:152
中小學教師值得了解,這些教育學...關注:47
2025年寫管理學論文可以用的19個...關注:192
測繪領域科技核心期刊選擇 輕松拿...關注:64
及時開論文檢索證明很重要關注:52
中國水產科學期刊是核心期刊嗎關注:54
國際出書需要了解的問題解答關注:58
合著出書能否評職稱?關注:48
電信學有哪些可投稿的SCI期刊,值...關注:66
通信工程行業論文選題關注:73
SCIE、ESCI、SSCI和AHCI期刊目錄...關注:121
評職稱發論文好還是出書好關注:68
復印報刊資料重要轉載來源期刊(...關注:51
英文期刊審稿常見的論文狀態及其...關注:69
經濟論文范文
郵電論文 文化產業論文 特許經營論文 餐飲管理論文 房地產論文 人力資源論文 項目管理論文 工商企業管理論文 家政論文 物業論文 國際貿易論文 電子商務論文 審計論文 財會論文 統計論文 財稅論文 銀行論文 證券論文 保險論文 金融論文 經濟學論文 市場營銷論文 旅游論文
SCI期刊分析
copyright © www.optiwork.cn, All Rights Reserved
搜論文知識網 冀ICP備15021333號-3